關於近期西安周邊拆遷引起的村民待遇的審判精神

如火如荼的西安房地產,快速拿地快速賣出成了開發商在房價堅挺的樓市最常用的方式,由此引發的拆遷補償以及村民待遇頻發,私信的人比較,整理編輯一個《西安市中院的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的意見》

可以概念性的瞭解一下要點!

關於近期西安周邊拆遷引起的村民待遇的審判精神

前言;為了正確及時審理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收益分配發生的糾紛適用本意見。

前款所稱村民一般是指依法取得住所村、組戶籍登記,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了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人員。

二、1999年1月1日新頒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村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收益分配發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1999年1月1日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後,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號答覆下發之前,已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又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號答覆之後,當事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五、村民因涉及計劃生育獎罰而發生的收益分配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訴時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認定屬於此類糾紛的,應予裁定駁回起訴。

關於近期西安周邊拆遷引起的村民待遇的審判精神

六、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或者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達成和解協議後,當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9號《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有關精神予以處理。

當事人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所作出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人民法院審查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所涉的分配方案符合下列要求的,確認有效:

(一)分配方案的形成符合民主議定程序;

(二)分配方案的內容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

八、與城鎮職工、居民結婚的女性村民,戶籍仍在村、組,要求享有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其所生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且戶口登記在該村、組,至少應享有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額的一半。

九、已婚(或再婚)的女性村民,戶口尚未遷入男方所在地且未享受男方所在地村、組收益分配權的,其要求戶籍所在村、組給予同等收益分配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離婚、喪偶的女性村民及其所生子女仍在原戶籍所在地生活的或者雖未在原戶籍所在地生活但其新居住地未給予收益分配權,其要求原戶籍所在地給予收益分配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一、有女無兒、兒子沒有贍養能力或女兒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入贅婿及其入贅後所生子女,要求享有本村村民分配收益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近期西安周邊拆遷引起的村民待遇的審判精神

十二、村民依法收養的子女以及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撫養人要求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三、大中專學生在校就讀期間要求享受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四、服現役的義務兵,或者不滿十年的志願兵戶籍遷回原籍落戶的,要求享有原村、組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五、在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中,承包土地的村民,在承包期內死亡且其承包土地被徵用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其繼承人享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益分配權及分配份額由其所在村、組依法決定。

十六、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案件中,凡當事人雙方對此類收益分配另有約定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確認有效。

十七、本意見自2004年1月1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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