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法院已受理,處於應訴、舉證階段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3100萬元左右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岷江水電”)於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2018)川01民初2695號和《民事起訴狀》,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以下簡稱“建行二支行”)訴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

被告: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起因及起訴理由

2000年6月5日,原告與借款人四川廣林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林科技”,原四川廣林電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編號為建蓉二(2000)合同(固)字第001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借款人廣林科技發放貸款1,400萬元,用於借款人廣林科技的中壓開關櫃科技創新項目,借款期限為2000年6月5日起至2005年6月4日,其中400萬元於2004年6月4日到期,1,000萬元於2005年6月4日到期;同日,原告與被告岷江水電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被告岷江水電為廣林科技以上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00年6月5日,原告依合同向借款人廣林科技全額髮放了借款。

上述借款到期後,借款人廣林科技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岷江水電亦未能履行相應的擔保義務。鑑於此,原告於2004年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廣林科技承擔還款義務,同時要求被告岷江水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經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二級法院審理,針對1,400萬元借款中已到期的400萬元做出了判決:借款人廣林科技承擔還款義務,被告岷江水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05年,原告向成都市中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現該案仍在執行過程中。

2006年,原告再次向成都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廣林科技歸還上述訴訟未判決的1,000萬元借款,成都中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當年12月,原告向成都中院申請了強制執行。2007年,廣林科技自行歸還了60萬元至原告賬上。之後,未再歸還任何款項。

根據合同約定,現原告要求被告岷江水電對該1,00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另外,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證合同第十一條約定,被告岷江水電如未能履行保證責任,原告有權直接與被告存款賬戶中的資金抵消,故原告亦有權行使抵消權。

(三)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岷江水電對廣林科技拖欠建行二支行1,000萬元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20,334,766.51元(含正常利息、逾期罰息及複利等,暫計算至2018年7月18日,其餘利息繼續按合同約定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判令原告建行二支行對被告岷江水電在建行的存款依法享有抵消權;

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2006年訴借款人產生的訴訟費70,610元、保全費60,520元、執行費28,502元和律師費40萬元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其中律師費60萬元)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目前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暫時無法判斷本次訴訟對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權,積極跟蹤訴訟事項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備查文件目錄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2018)川01民初2695號;

(二)民事起訴狀。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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