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爭議法律實務(一):勞動合同協商解除

一、什麼是"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雙方共同同意正式解除勞動關係,並就相關事項結算、處理進行一致確認。

協商解除最有價值的功能,一是比較靈活,可以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前提下,雙方自由協商定爭解紛,包括解除時間、薪酬支付;二是可以一次性解決勞動爭議,不留後遺症。

需要注意的是,協商解除應要留有證據,以防止另一方反悔。最強有力的證據是書面文件,其他如郵件、微信、短信、電話錄音,雖然也有一定的證明力,但可能會面臨痛苦、複雜的真實性證明問題(比如另一方主張:發送的郵箱不是我的,錄音是經過剪切的)。

二、協商解除約定不明時,效力如何判斷?

1、基本前提:要有解除勞動關係的共識

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達成解除共識,其他事項即使達成共識,通常也不會被單獨認可。即解除勞動關係共識是第一位、基座性的,其他共識需要依附其上。

2、同意解除,但對什麼時間正式解除(離職)沒有共識的

一般情況下,會視為沒有達成解除共識,即勞動關係繼續存在,員工仍應上班,公司仍應發工資。

3、同意解除,但對是"開除"還是"辭職"未達成共識的

應按《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同意解除,但對"未結算勞動薪酬和補償/賠償"未達成共識的

通常不影響勞動關係的解除,未結算薪酬和補償/賠償可另外依法查明。

三、協商解除的"常見陷阱"有哪些?

1、沒有一攬子解決所有爭議

比如對未結薪酬金額沒有明確約定,仍會產生爭議。

2、約定"勞動者不得提起勞動仲裁、訴訟"

訴權是公民的公權利,不能約定放棄。即使寫了,員工仍然可以起訴、仲裁。

3、約定內容顯失公平

比如對於工傷補償、其他經濟補償金約定過低,有可能被認定為是顯失公平。

4、約定表述不清楚

如約定"全部工資、獎金已經全部支付"。但如果員工能舉證"實際並未支付",比如確實少算了一個月工資,則仍會有爭議。

5、不能提供協商解除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共識載體",且未向員工支付工資或提供勞動條件的,則會構成違法解除,面臨"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的雙重支出。

6、沒有約定離職時間

員工有可能會要求支付"未來"的工資薪酬。

7、已有法律風險沒有妥善處理

如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署書勞動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中沒有提及並妥善處理的,則仍有可能被員工主張雙倍工資。

四、確認文件的簽署效力問題

一份確認文件的有效簽署應包括:員工簽字+公司簽署(蓋章/簽字):

1、員工簽字方面

原則上,用人單位應要求員工當場、正楷簽署。如果是非當場簽字,或潦草簽字的,均會存在被員工主張不是自己親筆簽字的風險。

2、公司簽字方面

原則上公司應加蓋公章,如果沒有公章,可以用合同章。如果公司不同意提供蓋章,只有簽字的,則應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其他非法定代表人如總經理、人事經理、部門主管的簽字,均有法律效力瑕疵。

五、一個建議:勞動爭議清結條款

產生勞動爭議的問題根源,不在於員工是否提起勞動仲裁、起訴,而在於:

1、員工離職時,有無感覺到被公司"公正對待"(公平感);

2、員工如果仲裁、起訴,能否獲得利益(勝訴與否、賠償金額)

如果一個員工願意與公司簽署《離職合同》、《勞動合同解除協議》,說明員工在第1點的"公平感"上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

對於第2點,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可在相關文件中加上以下文字,可息爭止議:

雙方確認:員工於勞動關係期間所有未結算工資、獎金、績效、提成、津貼、補助、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工傷補償以及其他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所有經濟權益(統稱"未結薪酬"),現一次性合計結算為【8888】元人民幣。公司將通過【轉賬方式】於【特定時間前】支付至員工【銀行卡】;除此外,雙方就勞動合同解除及其相關事項不存在任何其他爭議、糾紛。如果任一方違反本條約定共識,惡意申請仲裁、訴訟、投訴、舉報引起另一方訴累和損失的,應依法賠償對方聘請律師費用和其他合理支出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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