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虛開增值稅發票和偷漏稅的行爲,該如何界定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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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公司

A公司是否虛開,有個前提,就是A公司是否知道自己的貨物實際是賣給了B公司。如果A公司在知道貨物的實際購買人是B公司的前提下,還是按照如此程序進行了,那麼A公司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是建立在真實的經濟業務的基礎上的,所有不是建立在真實業務基礎上的開票行為都是虛開。那麼C公司就是接受虛開發票,抵扣增值稅的企業。如果認證抵扣了,那就是違法行為。

如果A公司在進行經濟業務時,並不知道B公司的存在,那麼A與C公司之間的往來,有發票流,資金流,物流,三流一致,不屬於虛開的行為。

二、B公司

B公司是購進,在這個業務中,實際支付了貨款,並且取得了貨物的所有權。因為沒有發票,這部分購進肯定是不能入賬的,所以也只能不開票銷售,隱匿這一部分銷售收入。B公司的做法也有一定的風險,如果該筆購進的存貨入庫,肯定會造成賬實不符,如果被稅局稽查到,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賬外收入,補稅的可能性很大。現在的國地稅已經合體,如果稅局再加強跟金融機構的聯繫,重點監控股東或法人的個人賬戶,如果存在跟實際不符的往來賬項,再加上庫存賬實不符,那麼有不開票收入就會被坐實。所以B公司想要安全,第一是稅局不會稽查,第二是資金不走關鍵人賬戶,或者用現金交易,第三,不入庫,直接銷售。任何流程都有邏輯性,所以想造假,是很難的。

三,C公司

C公司其實是最危險的,因為他是明知故犯,並且他是最終受益者,接受發票並抵扣了,達到少交增值稅目的。假如C公司沒有與B公司提前約定,只是購進了一批貨物,因為其他原因銷售給了B公司,沒有開具發票,對於C公司來說也不是好事,現在的金稅三期系統只要開具了發票,經過上傳以後,稅局就掌握了開票信息,對方出庫,你入庫,如果沒有你的開票信息,貨物就應該在你的倉庫裡,如果倉庫沒有,賬實不符,那麼一系列的後續問題就來了。

總結一下,金稅三期下,增值稅問題是紅線,別拿命去蹭。任何心懷不軌的初心,在監管的紅線下,最終的結果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誰疼誰知道。


簡淨軒語


非請自來。

作死的典型操作!給稅務機關送人頭!

做賬嗎?若是全都核定徵收,當我沒說!但題意中A公司開了專用發票的,顯然是查賬徵收,有戲。

A公司角度來看

①從A公司的票據與資金來分析,A公司與C公司發生銷售業務、發出貨物、取得款項,標準的銷售流程,貌似不存在虛開發票的行為。因為A公司與C公司的之間的交易在形式上“真實”存在。

C公司角度來看

②但C公司很尷尬,憑空多了95元,這還算小事。更命的是購買業務取得專票,沒有存貨!專票認不認證?“存貨”到時怎麼處理?財務瑟瑟發抖,望了望老闆,默默地寫了份辭職報告!

B公司角度來看

③再來看看B公司!無端端支出95元,還得一批存貨!營業外收入,很好!財務趕緊上網搜索辭職報告的100種寫法!“監獄那麼大,我不想進去!”,能火!

綜合分析

①②③三筆交易一結合,實質上A公司與C公司並沒有真實的購銷事實,開票內容與銷售的貨物不相符,存在虛開發票的行為。

就上述交易而言尚不屬於偷稅、漏稅行為,往後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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