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海工作,關於試用期,這些事你必須知道!

新人入職,可能會經歷試用期。想要順利適應職場新環境,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這些事你必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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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應該多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時間根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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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怎麼發?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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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勞動者存在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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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出品|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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