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get!9月起,有哪些環保新規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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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業是政策引導型行業,如果不想落後,就趕緊跟上步伐,一起看看這些即將施行的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吧!


國家標準

生態環境部發布《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准《環境空氣氣態汙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範》和《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範》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標準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生態環境部:《環境空氣氣態汙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範》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構成、日常運行維護要求,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各級環境監測站(中心)及其他環境監測機構(含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採用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對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進行監測時的運行管理與質量控制。

關於發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的公告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防治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完善國家環保標準體系,現批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並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

該標準修改單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廣東

關於鋼鐵、石化、水泥行業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為進一步推進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打贏“藍天保衛戰”,按照《廣東省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工作方案》相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決定在廣東省鋼鐵、石化、水泥行業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新建項目自2018年9月1日起,鋼鐵、石化、水泥行業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有企業。

自2019年1月1日起,鋼鐵、水泥行業現有企業執行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別排放限值;自2019年6月1日起,石化行業現有企業執行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地區按照《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規定執行新建項目要求的,繼續按原公告執行。

廣州市貫徹落實廣東省固體廢物汙染防治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2018—2020年)發佈

廣州市環保局印發了《廣州市貫徹落實廣東省固體廢物汙染防治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2018-2020年)》,其中提出,到2020年,全市汙水處理廠汙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並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具體指標為:到2020年,全市工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率均達到99%以上,城市汙水處理廠汙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8%以上,95%以上的農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處理。

本實施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廣東省9月1日起排汙單位由所在地市級環保部門核發排汙許可證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排汙許可制改革要求,依法規範廣東省的排汙許可管理,現將廣東省實施國家排汙許可制的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按照《管理名錄》確定的實施排汙許可管理的範圍和申領時限,以及《管理辦法》的規定,納入《管理名錄》的排汙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未納入《管理名錄》的排汙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汙許可證。

按照國家排汙許可制改革工作部署及《管理名錄》的規定,2018年應完成石化、農副食品加工、陶瓷磚瓦、鋼鐵、有色金屬等行業排汙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2019年按國家要求推進相關行業排汙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河北

河北省9月1日開始施行水汙染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溼地、窪地、坑塘、澱庫、蓄滯洪區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

《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8年5月31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銅陵市

安徽銅陵市9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生活垃圾分類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日前安徽銅陵市人民政府發佈了《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生活垃圾分類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招募志願者、居民代表或者委託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垃圾分類運營企業人員等方式,在轄區內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對督導員協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經201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

海南:關於做好農副食品加工等行業排汙許可證申報核發工作的通知

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現有農副食品加工-屠宰及肉類加工、農副食品加工-澱粉、石化工業等行業企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從9月1日起,上述行業相關企業必須持證排汙,並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臺賬記錄及定期提交執行報告制度。


海口

海口市9月起施行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日前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口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對建築垃圾處置實行特許經營管理,企業或個人如果違規處置將受處罰。《辦法》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辦法》要求,在建築垃圾的排放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佔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的,應當徵得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裝修或者維修房屋排放建築垃圾的,應當實行袋裝化收集;無主建築垃圾,由垃圾所在區域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上報各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所產生的建築垃圾,由海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建築垃圾處置單位統一收集、運輸和資源化處置。

《海口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廈門

廈門市9月1日起施行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日前,廈門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廈門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從源頭管理入手,對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餐廚垃圾產生、投放等具體行為上提出要求。首先是申報義務。

《辦法》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區環衛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去向。新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至少在開業前30日向所在地的區環衛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去向。

《辦法》對收運單位的義務也做了明確規定,如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集運輸合同,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按照收集運輸合同的約定和市環衛部門規定的作業規範,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使用專門的收運車輛,在車輛外部標示收運單位的名稱和標識,實行密閉運輸,並保持收運車輛整潔,不得洩漏、遺撒和傾倒;收運車輛安裝裝卸計量、視頻監控、衛星定位等在線監測設備,確保正常使用,並接受環衛部門的在線監管;按照規定路線在24小時內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輸到處理場所;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等。

廈門市9月1日起實施大件垃圾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廈門市大件垃圾管理,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1米、整體性強需要拆解後方可再利用或進一步處理的具有坐臥以及貯存、間隔等功能的廢舊生活和辦公器具,如床架、床墊、沙發、桌椅、衣(書)櫃等。廢舊家電的處理納入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大件垃圾管理,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節約資源,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評價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築。


北京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8版)

為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現裁量基準統一、裁量模式統一、公示文本統一,根據原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的通知》(環發〔2009〕24號)和市政府法制辦《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等要求,結合北京市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我局對《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7版)》進行了修訂,形成《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8版)》(以下簡稱《基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基準》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7版)》(京環發〔2017〕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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