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學季接送孩子需謹慎,安全意識不可缺!

新學期開始了,對於家長,尤其是雙職工家庭而言,接送孩子上下學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些能夠代接孩子的託管機構應運而生。

但是,不管是家長自己接孩子,還是請託管機構代接孩子,意外情況時有發生。

近日,房山法院的法官總結了三個典型案例,以案說法,總結在接送孩子上下學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提醒家長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案例一

代接孩子出意外

教育機構需賠償

2015年11月,劉小學(化名)在校外教育機構報名參加作文課程。

2016年5月6日,校外教育機構派工作人員到劉小學所在的學校接在該培訓機構報名學習的學生。

當天下午4點左右,由於接的學生較多,校外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安排已放學的30多個學生在學校旁邊的自行車棚附近等候。

車棚附近有舊沙發,劉小學在玩耍時不慎從沙發上跌落摔傷。

劉小學將校外教育機構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开学季接送孩子需谨慎,安全意识不可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校外教育機構在接包括劉小學在內的作文班以及其他孩子過程中,由一名老師負責近三十餘名學生,且讓學生在雜亂的自行車棚等候,很大程度的導致了本案事故的發生,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但考慮到劉小學作為小學四年級的學生,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預見性和安全意識。

因此綜合全案案情,最終判決劉小學自負20%的責任,校外教育機構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

學生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开学季接送孩子需谨慎,安全意识不可缺!

但是一些課後託管機構在接送孩子時往往存在學生多、老師少的問題,易因疏於管理而產生安全問題。

因此,家長在為孩子挑選課後託管機構時,一定要審慎選擇。

同時,家長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幫助孩子樹立安全責任意識,聽從老師的安排。

課後託管機構作為孩子的託管者,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因此,要根據學生的數量以及課程安排,合理安排教職人員,做好孩子的安全保障工作。

案例二

走路被絆倒摔傷

王小安(化名)、北小全(化名)系幼兒園同班同學。

2016年9月30日下午放學後,幼兒園老師站在活動室門口接待家長,學生則在教室內等待家長來接。

期間,王小安在教室內被北小全伸出的腿絆倒,導致其右臂骨折。

开学季接送孩子需谨慎,安全意识不可缺!

王小安將北小全以及幼兒園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放學期間幼兒集中活動的地方,北小全伸腿有絆倒他人的安全隱患,最終導致原告絆倒受傷的後果。

王小安行走時未盡到注意義務,被北小全伸出的腿絆倒導致受傷,二人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北小全對王小安的損失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王小安對自己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事發時王小安與北小全均系5、6歲的小孩,在學校發生傷害事件,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應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結合具體案情,法院最終判決原告王小安應自負合理損失的20%,被告北小全及其父母應賠償王小安合理損失的50%,其餘30%合理損失由幼兒園承擔。

法官提示

在校學生一般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學校與同學玩耍期間,難免會因疏忽產生意外。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开学季接送孩子需谨慎,安全意识不可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例三

家長接孩子因擁擠受傷

幼兒園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於某的兒子在幼兒園上小班,2017年9月7日上午,於某到幼兒園接孩子放學。

幼兒園大門打開的瞬間,學生家長湧入園內,於某在進入到園內時被擠倒在地受傷。後於某將幼兒園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經調查,該幼兒園小班共有三個班,每班有30至40名孩子。到了放學時間,幼兒園將大門打開,三個小班的所有家長自行入園,進入班級接孩子放學。家長入園後沒有老師或保安負責引導和指揮,也沒有專人組織和維護家長的入園秩序。

开学季接送孩子需谨慎,安全意识不可缺!

法院經審理認為,幼兒園在小班學生入學之初即發現,在學生家長進入園內接送孩子放學期間可能發生擁擠等安全隱患,但僅僅進行了口頭的提示,並未就此制定相應的對策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幼兒園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於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於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校門口人員較多、擁擠混亂的情形下,仍隨學生家長一起湧入園內,未對自身安全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自己受傷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幼兒園按照6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不但對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具有教育和管理職責,其亦有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除應保障在校學生的安全以外,還需在合理限度內保障其他入校人員的安全。

开学季接送孩子需谨慎,安全意识不可缺!

學校人員眾多,放學時間比較集中,容易引發擁堵混亂。因此,學校應根據本校情況,採取安排專門人員在門口及園內進行疏導,或採取錯開放學時間、分批放家長入園等方式維持校門口良好的秩序,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接送孩子上下學,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

作為家長,除了要盡到監護職責以外,還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識。

作為教育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維護學生上下學期間的秩序,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保障學生的安全。

开学季接送孩子需谨慎,安全意识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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