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辭退高管、下線順風車!

樂清“滴滴順風車”殺人案發生後一直受到全社會會的共同關注,今天,案件有了最新進展:

溫州公安發佈核查通報

三次向滴滴索要疑犯信息 耗時92分鐘拿到

今天凌晨,溫州公安發佈關於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警方接處警工作核查通報:

通報全文

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發生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針對部分網民對警方在偵破此案過程中接處警工作存在問題的質疑,溫州市公安局非常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經詢問報案人朱某某和受害人家屬、調閱接警大廳視頻和報案記錄、相關通訊記錄等,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8月24日16時22分,被害人的永嘉朋友朱某某到永嘉縣上塘派出所報案,稱其朋友趙某某13時許從樂清乘坐一輛順風車出發來永嘉上塘,但是期間趙某某電話關機失聯且未到永嘉;同時朱某某稱此前已與滴滴平臺客服聯繫,客服稱1小時內回覆。民警隨即通過公安信息平臺查詢趙某某軌跡,並通過自己手機撥打趙某某手機號碼但顯示已關機。

16時41分許,該所民警利用朱某某手機與滴滴客服溝通,在表明警察身份後希望向滴滴客服了解更多關於趙某某所乘坐的順風車車主及車輛的相關信息,滴滴客服回覆稱安全專家會介入,要求繼續等回覆。

17時13分許,滴滴客服向該所民警反饋稱趙某某在13時許預約了順風車後已於14時10分許將訂單取消,並未上車。民警質疑上車後還可以在中途取消訂單,再次提出要求瞭解該順風車司機聯繫號碼或車牌號碼以便於聯繫,未果。

17時32分,報案人朱某某向民警反映情況稱,其另一個朋友在微信上有收到趙某某發出的求救信息,該所民警即通過朱某某手機與趙某某家人取得聯繫,得知其家屬已在樂清當地派出所報案後,及時聯繫樂清當地接待民警,並表示將積極配合工作。

17時44分許,在確定樂清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後,朱某某離開上塘派出所。經查,在當日16時22分之前,永嘉、樂清警方未收到針對此案的電話或來人報警,對於網傳“親友接到女生求救後馬上報警,警方說沒有車牌號和司機電話不予立案”一事,經公安機關調查,不存在此情況。

當日下午17時30分許,受害人家屬向樂清虹橋派出所報警其女兒失聯,經初步瞭解後,民警於17時36分用接警電話與滴滴平臺進行聯繫,平臺客服稱需3至4小時提供查詢結果,民警表示情況緊急後,滴滴公司同意加急處理。17時49分,滴滴公司回電稱需要提供介紹信以及兩名民警的警官證等手續,後民警於18時04分通過郵件發送至滴滴公司。18時13分,樂清警方收到滴滴公司發來的車牌(車牌號為川A31J0Z)及駕駛員信息。

樂清市局立即啟動重大案事件處置機制,抽調刑偵、刑事技術、相關派出所等警力成立專案組開展全方位尋找調查,並向溫州市局提請支持。鑑於該滴滴司機鍾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市縣兩級公安機關立即對犯罪嫌疑人開展布控,經合成作戰,於25日凌晨4時許在柳市鎮抓獲犯罪嫌疑人鍾某,並於25日上午9時在永嘉縣峙口村查獲車牌號為川A31J0Z的作案車輛。

據犯罪嫌疑人交代,8月24日14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鍾某將受害人帶至淡溪鎮楊林線山路時,對受害人趙某某實施強姦,並用匕首刺其頸部,致大量出血,隨後將受害人拋在道路護欄外的懸崖下,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初步鑑定,其死亡原因為右頸部動脈斷裂急性大出血致死。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鑑於案情重大,檢察機關已提前介入偵查辦案中。警方對趙某某的不幸遇害深感惋惜,並藉此案提醒市民,乘坐“順風車”等類似交通工具時,可向熟悉親友發送乘坐車輛車牌、駕駛員姓名等信息。當事人親屬如遇到類似問題,應迅速到所在區域公安機關報警,以便公安機關第一時間採取行動。同時警方提醒廣大網民不傳謠不信謠,對惡意製造、傳播謠言者,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置。

溫州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5日

犯罪嫌疑人畫像:性格內向、多次創業失敗

事發前曾在多個貸款平臺借貸

據悉,犯罪嫌疑人鍾某從小由爺爺奶奶帶大,初中輟學,性格內向,和人交流不多。在開滴滴之前,曾多次創業失敗,花光了父母的積蓄。

滴滴:辭退高管、下線順風車!

犯罪嫌疑人鍾某

事發前,鍾某曾在多個貸款平臺借貸。僅一週內就曾向1家互聯網金融門戶、4家小額貸款公司以及8家P2P網貸公司借款;一個月內向多家金融門戶、消費分期平臺、小額貸款公司以及P2P網貸公司等22家公司貸款,有不良信息記錄。

滴滴發佈事件自查進展

免職兩位高管 明起全國範圍內下線順風車

今天上午11時許,滴滴發佈了《關於樂清順風車事件的自查進展》的通報,全文如下:

滴滴:辭退高管、下線順風車!

滴滴:辭退高管、下線順風車!

這並不是滴滴順風車第一次出事。3個月前,鄭州的“空姐打順風車遇害案”曾經震驚一時。據瞭解,2017年至今已發生10起與順風車有關的刑案。

滴滴:辭退高管、下線順風車!

20歲的少女就這麼香消玉殞

根據溫州公安的通報,民警在得知此事之後,在向滴滴公司索要疑犯信息時,前兩次都遭到了拒絕,第三次才索要成功。警方也不存在網傳的不予立案的情況。

針對目前的事件進展,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的分析:

袁佳中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專門從事刑事辯護、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風險防範、企業常年刑事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

繼昨天從刑事責任的角度分析了該事件後,今天,我再就該事件的發生及網絡信息的真實性角度,談一些自己的觀點:

一、散播謠言者將遭到法律嚴懲

昨天,網絡上有報道說:被害人親友在微信上接到被害人報警信息後,去公安機關報警,接警民警以沒有司機聯繫電話和車牌號為由,沒有受理、偵辦該案,本律師也看到了這條報道。根據溫州警方今天凌晨發佈的通報來看,謠言已不攻自破。

這條不實報道,點擊量達10萬次以上,屬於嚴重詆譭警方的形象,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編造者及傳播者(明知)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關於嫌疑人曾有過類似圖謀不軌的行為

據報道,樂清女孩被害案發生前一天,乘客林女士在乘坐同一輛車(川A)時,受到了滴滴司機的騷擾(有可能是同一人),並在荒僻處被順風車司機尾隨了幾百米。林女士把自己的遭遇跟滴滴平臺投訴後,平臺只說要調查,但截至在樂清女孩受害案發都沒有收到相關反饋和處理結果。

這個情節如被辦案機關查證是同一人所為,毫無疑問,可以反映出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極大,而且針對不特定的女性實施了犯罪行為。對此類案件,司法機關必將不負人民所託,嚴格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安全,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三、“三倍”賠償,免去高管,就能了事?

犯罪現象的產生並非是孤立的,有時間和空間上原因,作為以運輸乘客為服務內容的滴滴公司,應該知道,在轎車這麼小的空間內,司機、乘客兩個陌生人較長時間在一起,對雙方而言,都是危險係數比較高的事。

在空姐被害案引起渲染大波之後,滴滴公司曾經發文承諾說要整改。然而,從此次樂清少女被害案可以看出,滴滴公司在整改之後,針對乘客發生類似危險的情況,仍沒有設立及時有效的應急預案,有的只是客服小姐“我們已經給你的險情報告劃了紅線”、“我們會在一小時後給您回覆”這些空洞的“服務”。由此可見,所謂的“整改”,只是一紙空文。

客服人員的態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滴滴公司的服務理念,再加上滴滴公司針對危及乘客安全的緊急情況未出臺切實有效的應急措施。由此可見,滴滴平臺對生命權的尊重度。

要知道,當案件發生後,不是“賠三倍的錢”,免去幾個總經理、總裁就能了事,其將繼續面臨相關主管機關的調查與追責,如平臺確有違規則須接受相應行政處罰。

我們不僅要問:一個對生命安全都缺乏尊重的平臺,因其過於嚴重的漏洞和隱患,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