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家丨假離婚的「陷阱」

以法治家丨假離婚的“陷阱”


假離婚的風險咱們耳提面命很多次了,但仍然有很多人為了利益“頂風作案”,這不,又有一個掉坑裡的大爺找上門來委託了。

以法治家丨假離婚的“陷阱”


案例簡介:

張大爺,十年前為了躲避債務,和妻子商量弄個假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兩套房屋(均登記在女方名下)通過離婚確認為女方個人財產。

張大爺為了防範妻子反悔,離婚前多次讓女方寫了承諾書,如“這事兒風聲過去了,咱就復婚”、“你放心,兩套房子永遠有你的一套”……

此後,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張大爺為了逃避債務,隻身一人去了外地打工七八年。估計風聲過的差不多了,張大爺回到北京找到前妻商量房屋過戶的事情,前妻並不拒絕但明顯不配合,張大爺努力多次仍無法取得實質性進展,萬般無奈找到律所求助。

律師剖析:

我們說過很多次,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只要是在民政局履行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就是正式離婚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均按照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履行和確認。

如果張大爺要證明當時是基於特殊情況導致的“假離婚”,即離婚不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離婚協議》符合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

一起來看看《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和本案案情來看,張大爺申請撤銷權已經過了一年的期限,無從主張;申請確認合同無效也沒有充分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就現有證據而言,張大爺要主張要回自己一套房子基本沒有可能性。

如果張大爺的前妻寫的那些所謂的“承諾”是在離婚手續辦理之後,反而有可能爭取一下,因為那又將是另外一層法律關係。

北京雷傑展達律師事務所家事部主任尹紅志律師提示您:委託律師並非是出了事才找,反而應該在一切都好的時候做好安排,正如馬雲所述“只有在春風得意時布好局,才能在四面楚歌時有條路”。更多婚姻家事法律問題盡在“以法治家”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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