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23「「終本」就是法院不再管我的案子了嗎?Nonono,你想錯了!」

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攻階段,人民群眾對執行到位,實現判決所確定的合法利益充滿了期待,然而有數據表明:實踐中,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佔據執行案件總數的40%左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下簡稱“終本”)正是為解決這部分案件而生。

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萌萌噠法官”向你解釋什麼是“終本”(他們還透露了不再上當受騙的秘訣這我會告訴你嗎?)

那麼什麼是“終本”呢?很多申請執行人不明白、不理解,以為“終本”就是法院對自己的案件不管了,自己的債權被束之高閣,沒希望了。其實,

遠不是這麼回事!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重點

所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主要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並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

“終本”並非是能輕易作出的裁定,它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2016年11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和今年5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適用“終本”的要件做了嚴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終本”,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通知》更是詳盡地列舉了在財產調查時一般應完成的五類調查事項,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適用“終本”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採取措施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同時,嚴厲杜絕濫用“終本”的行為,將立案後不滿三個月即“終本”的案件,作為日常考核和巡查、評估工作中重點抽查的對象。

“終本”也不是執行程序的實質性終結,而是暫時的程序性的中止。

“終本”後,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仍在。對人民法院而言,“終本”也並非“一終了之”,仍有其他的“小程序”在“後臺”捕捉著被執行人的信息,併發揮著懲戒的力量——人民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直至被執行人全部履行義務為止;一旦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後,將立即恢復執行;人民法院也並非被動等待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而是會在“終本”後的五年內,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將依職權恢復執行。

說到底,“終本”,是為了讓一線執行法官從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中解脫出來,騰出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應對那些被執行人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案件,從而提高實際執結率。“終本”後,其他“後臺”程序依然運行,“老賴”依然被懲戒,申請執行人的權益仍被關注,一旦符合條件,執行程序仍將開啟。由此看來,“終本”只是暫時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是永遠的,我們的執行幹警一直在努力!失信者寸步難行,“老賴”是逃不掉的!

(原題:把“終本”向群眾說清楚——堅決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決勝仗系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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