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本」案件那些事兒……

法官:你在哪兒,我找你去。

被執行人:你不用來找我,我會把事兒辦了(指還錢)。

法官:一年來我傳喚你多少次了?

被執行人:我記得。但不管去不去,都得把事兒辦了。

法官:說一週二週就解決,這話你說了不下10回了。

被執行人:我自己也著急呢……

這是一段執行法官和被執行人的電話錄音,實際上,這是一個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俗稱“終本”案件),但是,一年多來,幾乎每週,執行法官都會給被執行人打一個“催債”電話。

“终本”案件那些事儿……

那麼,到底什麼是“終本”案件呢?小編首先帶您來看一則真實案例。

近日,一離婚案件的被執行人楊某來到石門法院,主動要求一次性繳清全部執行款,並請求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撤下來。

2016年,原告楊某與被告孫某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原告楊某支付5萬元,作為被告孫某的房屋補償款和經濟幫助款。調解協議生效後,原告楊某卻沒有按期履行協議內容。於是,孫某隻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楊某外出務工,就再也找不到他的下落,也查找不到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奈之下,作為申請人的孫某隻得申請中止執行,法院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執行程序。

今年8月,孫某找到執行案件的承辦法官,稱已找到被執行人楊某的打工地址,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法官瞭解信息後,馬上恢復了案子的執行程序,並在被執行人楊某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處處受限的楊某,苦不堪言,只好主動聯繫承辦法官,將全部執行款兌現到位。

看完這則案例,相信大家應該很清楚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並不代表執行法官就此不聞不問,案件再無轉機。只要申請人能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或財產狀況,案件可再次進入執行程序,也完全有執行到位的可能……

“终本”案件那些事儿……

下面,我們來區分一下幾個法律術語

什麼是執行中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什麼是執行終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的區別:

二者不僅僅是適用情形不同,而且法律效力和結果也不相同。中止執行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相反,終結執行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不能再次依原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

綜上,執行終結是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的民事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重大處分,裁定一經送達就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執行程序就此結束,以後不再恢復。

什麼是“終本”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在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窮盡其他執行手段仍無法執結案件,或者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但又沒有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或者依申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的一種特殊制度。

那麼,什麼情況下案子可能被“終本”呢?

當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後,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並執行完畢後,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類型,那麼可能會以終結本次執行方式結案。

是不是案件“終本”後法官就不給辦了?

不是的。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產,可通過兩種途徑及時恢復執行:一是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實恢復執行。二是適用終本程序後,人民法院定期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所以在案件終本後,申請人可以通過積極查找,為法官提供財產線索,也有助於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终本”案件那些事儿……

shimenfayuan ∣石門法院

“终本”案件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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