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餐饮企业销售月饼如何纳税

一年一度的中秋节又要来了,各大餐饮企业也已经开始着手月饼销售了,根据相关政策,不同销售模式下月饼所纳的增值税是不一样的,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相关政策。

一、餐饮企业自制月饼销售

政策依据: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政策的推出对餐饮服务业绝对是个减税好消息。终结了外卖食品按“货物”17%缴税,堂食按“餐饮服务”6%缴税的奇葩规定,餐饮业可以不再纠结“外卖”与“堂食”的分开核算计税,统一按一个“餐饮服务”税目核算计税就可以了。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政策要求“外卖食品”必须是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根据以上规定,餐饮企业自制月饼在店内销售,按餐饮服务纳税,适用增值税率6%。由于制作月饼的相关材料适用的税率是17%,也就是说抵扣进项按成本的17%计算,那么对于该项业务来说很可能会出现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此种模式下销售月饼的税务成本较低。

二、餐饮企业购入月饼销售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兼营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第十七的规定:按照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餐饮企业销售外购月饼(指非现场消费),属于餐饮企业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也就是说月饼适用增值税率17%,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上述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此种模式下销售月饼的税务成本较高。

长河税务:餐饮企业销售月饼如何纳税

财税专家简介:

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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