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拒付亲女抚养费 法院执行巧维权

【执行攻坚】保靖:拒付亲女抚养费 法院执行巧维权

8月28日,保靖县水田河镇某村被执行人龙某为其女儿一次性支付了32100元抚养费,并给予患病的前夫张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至此,保靖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龙某婚姻家庭纠纷与申请执行人张某霞、张某梅、张某婷抚养费纠纷两案。

张某与龙某原是夫妻,张某霞、张某梅、张某婷为两人婚生女,2015年2月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由张某独自抚养三个女儿。2017年1月张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同意离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子女意见,判决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龙某每月酌情给付每个女儿抚养费300元至十八周岁。因原告张某身患重病,被告龙某应酌情给予15000元经济帮助费。龙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法律文书生效后龙某拒不履行义务,张某无奈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考虑到这是涉民生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2018年8月,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法官于28日将两人传至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并积极做好沟通工作。

张某要求被执行人龙某能按时支付其经济帮助费15000元及三个女儿的抚养费。执行法官从夫妻曾经的情谊、儿女成长需求等方面入手,向龙某释法说理,耐心细致的调解。龙某深思后表示,想一次性付清三个女儿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以及对张某的经济帮助,认为每月支付比较复杂,一次性付清也能减轻张某经济负担。

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龙某一次性抚养三个女儿的抚养费及龙某的经济帮助费共计47100元,张某也当场拿到了现金。法院通过积极调解,修复了家庭原有的亲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文章出处:保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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