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职工工资欠条构成虚假诉讼,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10日

南京某化工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多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伪造职工工资欠条,企图通过诉讼将其个人债务转变为职工工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对刘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

伪造职工工资欠条构成虚假诉讼,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10日

聪明反被聪明误,伪造欠条被识破

2017年1月份至3月份以来,六合法院集中受理了田某等十几起劳动者诉南京某化工机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劳动者向法院提交了刘某出具的拖欠工资证明、考勤表等证据,法院结合公司会计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依法作出了该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相关劳动报酬的判决。

但自2017年5月底开始,六合法院又陆续受理了丁某等十几起劳动者诉南京某化工机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突然之间又来了一批案件,承办法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对案件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调查。法院查明丁某等人均不是化工机械公司的职工,并不在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上,职工工资欠条均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

伪造职工工资欠条构成虚假诉讼,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10日

偷鸡不成蚀把米,司法惩戒拘留10日

刘某系南京某化工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拖欠32名员工63.4万元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刘某动起了“歪脑筋”,琢磨着拖欠的职工工资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职工工资欠条,鼓动债权人去法院起诉自己,企图通过诉讼将其个人债务转变为职工工资,侵害了其单位职工对劳动报酬的优先受偿权。

刘某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打击虚假诉讼,严明司法,构建诚实守信的司法氛围,六合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伪造职工工资欠条构成虚假诉讼,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10日

严惩“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采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利用虚假调解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正当权益的行为。

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职工工资欠条,“无中生有”虚构本不存在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虚假诉讼试图在先清偿个人的对外债务,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试图钻法律空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司法秩序,道德观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应当严厉打击此种伪造证据、违背诚实信用诉讼原则的虚假诉讼行为。

伪造职工工资欠条构成虚假诉讼,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10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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