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死亡單位先行賠付 其工亡補助金如何歸屬

【案情】

王某系被告萍鄉市某煤礦職工,王某在井下工作時遇難,不幸身亡。后王某之妻劉某與被告萍鄉市某煤礦簽訂一份因工死亡撫卹協議,內容如下:被告一次性補償死者家屬“因工死亡撫卹金”116萬元,其中包括王某之母鄔某的撫養費人民幣70000元整,王某之女王某某(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一次性補償人民幣300000元,其子王小某(15週歲)的一次性補償45000元,剩餘745000元由其妻劉某支配;本協議為王某因工死亡一次性撫卹協議,自簽訂協議後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提出無理要求,否則將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協議簽訂後,被告萍鄉市某煤礦向劉某轉賬116萬元。劉某領受該款後向鄔某支付了70000元。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死亡為工傷,後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支付工傷職工王某的喪葬費23562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元至被告指定的帳戶。後鄔某將萍鄉某煤礦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亡補助金的四分之一,即155975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因工死亡的工亡補助金系對死者家屬的撫慰,該款系家屬共同所有,鄔某有權利主張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死亡後,其所屬單位已經賠付其各項損失,其工亡待遇應歸其單位所有,鄔某無權再行主張。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王某因工死亡撫卹協議由被告與王某之妻劉某簽訂,協議中寫明瞭王某各近親屬有關情況及賠償數額,該協議也已實際履行完成,劉某受領款項後亦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因此,該協議的簽訂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存在無效的情形。

二、王某因工死亡撫卹協議中的116萬元是否包含工亡補助金。從協議內容上看,該“一次性補償”用語系概括性表述,同時協議中亦強調了不得以任何藉口再提出無理要求;僅將該116萬元按單項撫卹金進行認定,對被告易顯失公平;同時,該數額亦未明顯低於現行的工亡賠償標準。因此,該協議雖未逐項列明賠償的項目名稱,卻實際系對王某因工死亡所涉及各項損失計總的約定,應包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在內。其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規定,王某作為被告的職工,已由被告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工傷待遇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在無明確法律規定已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對工亡待遇負有墊付義務的情況下,被告先行墊付了王某的工亡待遇款項116萬元,既是對職工傷亡事故的責任擔當,亦是撫慰工亡職工親屬的具體表現。因此,被告在支付完116萬元墊付款後,其職工王某的工亡之債得以清償,被告再行通過工傷認定程序報批下來的王某工亡待遇歸其所有,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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