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嚴格執行房屋徵收流程

導讀: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對公民的房屋進行徵收,但是為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利益,房屋需要徵收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以下內容是關於房屋徵收的程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拆遷,嚴格執行房屋徵收流程

概念解讀

為了保障社會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房屋在徵收的過程中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徵收的程序進行:

1.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政府

2. 人民政府對補償方案進行分析

① 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② 針對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③ 對房屋徵收方案做出風險評估。

④ 對方案做出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3. 政府對房屋徵收方案做出公告

在公告中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

4. 被徵收人的權利救濟

被徵收人不服房屋徵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嚴格執行房屋徵收流程

參考案例

某縣人民政府2013年4月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該決定載明徵收補償方案詳見《某公園周邊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該方案由縣房屋徵收中心擬定。房屋被徵收人甲等人對飛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不服,2013年5月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該補償方案。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原告甲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徵收補償方案不能單獨對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被告對原告的複議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並無不當,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拆遷,嚴格執行房屋徵收流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大家關注轉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