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追跑受重傷,同學判賠15萬!小夥伴這麼「脆」我該怎麼辦?

小学生追跑受重伤,同学判赔15万!小伙伴这么“脆”我该怎么办?

和小夥伴玩得正高興,對方突然摔倒重傷,自己竟要賠償醫藥費?

帶侄子及其朋友(小A)外出遊玩,小A意外身亡,自己為何也要承擔責任?

日前,網絡連續曝出兩起因意外傷害訴相關人賠償的案例,引發廣泛關注。有網友直呼,同伴意外算在自己頭上?那以後還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

少年玩耍摔倒脾臟破裂 法院:玩伴賠15萬

據成都商報報道,兩位15歲少年小唐和小汪在課間追逐打鬧,小唐突然摔倒不起,送醫後被診斷為脾破裂、經手術後摘除,傷情構成七級傷殘。

小唐父母認為,是小汪惡作劇在先,讓小唐來追他,才導致意外發生,其監護人應擔責;學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他們提出起訴,要求學校和小汪一家賠償醫療費等共計30萬餘元。

小学生追跑受重伤,同学判赔15万!小伙伴这么“脆”我该怎么办?

資料圖:小學生在操場活動。梅鐿瀧 攝

法院一審判決,小汪父母賠償15萬餘元,學校不承認賠償責任。法院給出的依據是,學校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並開展了安全教育,小唐、小汪均已接受安全教育,且事發地不存在安全隱患,故認定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

小汪向小唐灑水,並用言語刺激,導致小唐在追逐過程中受傷,是事發主因,應承擔60%的責任;小唐沒有冷靜應對,在追逐過程中沒有注意自身安全,應自行承擔餘下責任。

對此,小汪父母表示難以接受,提起上訴。他們認為,兩個孩子年齡相仿、認知相當,不存在誰對誰的特別義務,而且雙方各自奔跑,無主動侵權行為。

對於小汪“挑起追逐”的行為,其母張女士認為,從追逐開始、到小唐摔倒的操場,中間有較長距離,在這期間,小唐的想法完全可以改變,不應歸咎於自己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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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小學生球員在練球

10歲男童溺水身亡 同行成年人被判賠償8萬多

去年6月,四川宜賓,在長江邊踩水的10歲男童徐某為撿起被沖走的鞋子,不幸落水溺亡。法院日前宣判,與徐某同行的唯一成年人陳某被判承擔15%責任,賠償人民幣8萬餘元。

事發當日中午,陳某(成年人)帶侄子到濱江路玩耍,途中遇到侄子的朋友徐某要求跟隨同去。

到達目的地後,侄子提出要去江邊淺水區泡腳,三人於是就越過了公園管理處設置的“嚴禁到江邊踩水”警戒帶,來到江邊。

之後,徐某的鞋子掉進江中,為撿鞋子不慎落水,被沖走後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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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宜賓長江親水步道。來源:四川新聞網

事發後,徐某父母向同行的唯一成年人陳某發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類損失58萬餘元。法院審理後判決陳某承擔15%賠償責任,即87286.95元;剩餘責任由徐某自身及其父母承擔。

法院認為,被告陳某在同意了徐某要求跟隨玩耍的要求後,即被賦予了臨時性的管理監護義務,但卻並未盡責,無視警戒線同兩名未成年人到江邊踩水;戲水時僅口頭警告“要在上面泡腳”,未盡到制止、勸阻義務,故認定陳某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關係,應按比例酌情予以賠償。

案件審結後陳某對媒體表示,雖然感覺有點冤,但尊重法院判決。

還能不能和小夥伴愉快玩耍?律師支招

翻閱媒體報道不難發現,近年來,因同伴發生意外致同行人擔責的案例不時可見:

廣東四名學生結伴遊泳,一人不幸溺亡,其餘三人施救未果後卻共同商定不報警,被判賠償共計3萬4千元;

合肥一男子與朋友聚會,先後在飯店和KTV飲酒,散場後遇大雨決定跑步回家,途中兩次摔倒後倒地身亡,法院判定與男子同去KTV的7人共同承擔20%責任,共計賠償12萬餘元;

東莞一男子與四名工友喝酒,醉酒後被送回家,次日凌晨因重度酒精中毒死亡。法院判定四人對當事人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共應承擔10%責任,賠償共7萬餘元……

看到這裡,有網友“表示慌了”:同伴發生意外,同行者要擔責,這讓我們還怎麼愉快玩耍?

還有網友調侃:小夥伴約起來?不了不了,怕賠錢!

小学生追跑受重伤,同学判赔15万!小伙伴这么“脆”我该怎么办?

就此問題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封躍平表示,同伴發生意外後同行者是否要承擔賠償,過錯責任是主要判斷依據。

他以“10歲男童溺水身亡 同行成年人被判賠償8萬多”為例指出,陳某作為同行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負有臨時照管義務,卻默許孩子在江邊踩水等行為,其自身存在過失,故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川有同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認為,陳某承擔著“作為義務”,沒有盡職就要擔責,對孩子溺亡承擔一定賠償並不冤枉。

北京大道政通律師事務所主任許東耕則指出,除過錯責任外,法院在做出判決前,還會考量公平責任,即在因果關係較弱或並不明確時,基於公平、道德等考慮,酌情給予受害一方一定的賠償。“少年玩耍摔倒脾臟破裂,這一案件的判決應該就是採用了這樣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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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張浩 攝

針對部分網友的“恐慌”,長期從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的田洪山律師直言“大可不必”。他表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行為與同伴意外並無因果關係,並在同伴可能陷入危險境地前予以勸告、制止,在意外發生時盡到救助或通知義務(報警等),原則上可以免責。

不過他也指出,對於勸告、制止等義務,相當一部分民眾目前並不瞭解,有必要廣而告之。

“要避免因同伴發生意外而擔責,關鍵在於真正把對方‘當回事’,設身處地考慮對方的人身安全。”封躍平說,無論是因過錯賠償,還是基於公平原則的道義上的賠償,其實都為時已晚,提高安全意識、避免悲劇發生才是最重要的。

■來源|中國新聞網

■審核|趙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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