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發票就不代扣個稅了?小心被稽查!

我們都知道,在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和自然人發生了業務,自然人不能給你提供發票時候的做賬思路和稅務處理。

就是說,能取得發票肯定是儘量取得發票,不能取得發票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文對該業務進行一個判斷,看是否滿足可以使用內部憑證進行稅前扣除的條件。

取得發票就不代扣個稅了?小心被稽查!

條件也很清晰,即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關於起徵點,2018年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會上,所得稅司劉寶柱副司長提到對於企業與個人發生交易免除代開發票的情形已經明確,即按次納稅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按月納稅不超過銷售額3萬元。

其實說白了,就是本身月度3萬目前就是免增值稅的,所以你如果沒法取得發票,也就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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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關鍵來了,個人提供小額零星經營業務,除了涉及增值稅,還涉及個人所得稅啊,28號文只說了扣除憑證,關係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扣除,但是沒有說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怎麼辦?

這個也很明確,那就是支付方代扣代繳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第四條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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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全員全額?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也就是說,除去“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外,其他項目均屬於扣繳義務人的法定扣繳申報義務。

亦或是說對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代開發票時候,其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核定了個稅,那麼這部分就不需要企業再代扣代繳了。

而如果對方如果是勞務報酬的話,不管金額大小,你都應該在支付時候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具體操作,就是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中進行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代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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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勞務費500,錄入申報信息,這個時候是不會產生稅金的,直接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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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勞務費是7000,錄入申報信息,產生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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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 = 勞務報酬(少於4000元) - 800元

應納稅所得額 = 勞務報酬(超過4000元) × (1 - 20%)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而這種需要代繳代繳的事項,如果這個自然人去稅務局代開發票,代開發票時候按核定徵收率徵收了個稅,比如徵收了1.5%,企業只需要在申報時候把這部分預徵的扣除掉,扣繳剩餘部分即可。

取得發票就不代扣個稅了?小心被稽查!

這個其實很多省市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了,只是很多時候我們支付方的企業並沒有意思到這點,所以這個風險其實是潛在存在於企業的。

深圳市和甘肅省等地的地方稅務局的文件作了明確規定:對不屬於生產、經營性質,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深圳市(甘肅省)國家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

1.5%(1.0%)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關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2016年第4號)第三條“關於零散代開票個人所得稅問題”第二項指出:對不屬於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所得,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1.5%預徵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所以,圈圈說的是維修費,如果開票徵收的個稅,是按照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稅目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目,那麼企業不需要在代扣了。

取得發票就不代扣個稅了?小心被稽查!

如果是勞務報酬,比如提供設計、諮詢、講課等,就需要代扣。

提醒:特此提醒,文章個人所得稅均是修正前的個人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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