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交了物業費,只要業主在小區里出了事,物業必須賠償嗎?大家有何看法?

Ao物業君


小區出了事,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擔責的判斷依據是取決於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約、合同以及物業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還有小區的管理規則等等,需要設定的是物業公司注意義務的界限,這個注意義務一定是合理的,需要通過合約——物業管理公約、物業合同等來確定,下面將以案例說明。

一、小區內發生侵權案件,要認真分析物業的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物業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約》的約定,承擔的對小區業主的人身、財產負有的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護義務。如果在發生侵權事件時,物業保安人員失職了,從而使業主人身或財產遭受侵害,這時物業公司就有責任,就必須按責任大小來賠償業主的損失。如果物業保安人員堅守崗位了,盡責了,那麼物業就不用賠償損失了。

部分業主對物業費的概念比較模糊,認為自己交錢給物業了,只要出了事就得找物業,而且是理直氣壯。完全不看《物業管理服務合約》的約定內容以及“物業費都包含的服務項目”,常常是提出越界的額外要求,這是發生糾紛主要癥結。

那種認為只要出了事兒物業必有責任的觀念並不完全正確。如果將責任無限泛化,做個不恰當的比喻,所有刑事案件發生後,受害方是不是都可以去告公安局沒有解決好社會治安問題,沒有履行好保護老百姓的職責?

二、判決小區物業無賠償責任案例

【案例一】走消防通道樓梯摔骨折,要求物業賠償敗訴:據2017年7月2日遼瀋晚報報道:兩年前某日,在瀋陽某大廈一寫字間工作的王波(化名)外出時,正巧遇到電梯停用,他走消防通道下樓,不料摔倒在樓梯間,造成右脛腓骨骨折入院治療。出院後多次找大廈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逐將物業公司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7萬餘元。一審法院駁回了王波的訴訟請求。經審理認為電梯停用與王波摔傷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王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上下樓梯時應當對其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

【案列二】一家六人遇害,親屬起訴物業賠償敗訴:據2017年7月5日羊城晚報及金羊網報道,三年前,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發生一樁慘案,一家六口被入室作案的兇手所殺害,該兇犯已被法院判處死刑。事發後,死者親屬將案發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怠於履行服務義務,給嫌犯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近100萬元。經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廣州中院二審,物業公司被判無過錯,不需賠償。死者親屬不服判決,申請再審,廣東高院近日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案例三】家中被盜起訴物業公司 一審二審業主均敗訴:據2011年5月19日紅網綜合報道:去年3月,龍女士家被盜財產損失有4萬多元,要求物業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所有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撫慰金。法院認為,龍女士家中被盜,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未盡到保安注意義務,或在履行安保義務過程中有過錯所致,物業無賠償責任。龍女士不服,遂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雨花區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判決小區物業有賠償責任案例

【案例四】 兒童命喪廢棄魚缸,判物業公司賠償30%:某日,8歲兒童在小區玩耍中,不慎摔倒在廢棄玻璃魚缸上,被割斷股大動脈死亡。經查該魚缸是一位余姓業主房屋裝修時遺留在此的。兒童父母將余姓業主、物業公司及一同玩耍的兒童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余姓業主在小區內任意堆放垃圾,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物業公司未組織人員及時清運、一同玩耍的兒童的作用力,是最終導致悲劇發生的又一原因。故判決余姓業主承擔60%責任,物業公司承擔30%,一同玩耍兒童父母承擔10% 責任。

【案例五】罪犯夜入業主家中,致人死亡業主獲賠4萬元:徐某夫婦購商品房一套,與物業簽署合同約定:物業負責小區內的安全、保衛、巡查、警戒等。某日凌晨,某罪犯入室作案,致使該夫婦的女兒死亡,徐某夫婦以物業未按約履行保安職責,致使其女兒遇害為由向法院訴訟,要求賠償5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事發前小區監控系統未能正常發揮作用;事發當晚,物業未鎖閉小區應上鎖的小鐵門,使罪犯輕易進入,這些行為充分表明物業在安全防範中疏於管理,未能切實履行安全防範義務,已構成違約。判決賠償4萬元。

四、物業畢竟是企業性質,並不具備業主所期待的那麼高的責任

案例五與【案例二】,都是入室殺人的刑事案件,為什麼有的物業不予賠償,有的物業就需要賠償?區別就在於與物業簽署《合同》的約定,因為,法院是根據《合同》來看物業是否違約來定性的,因此做出以上判決。

物業費僅包含“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而不是全體業主人身及財產的保險費。不是小區內所有事務都屬物業公司的管轄範圍,如發生侵權事件,業主應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而不應把矛頭指向物業公司。

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在社會活動中所存在的風險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的安全負責,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在於保障,但不能要求小區物業負擔完全避免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刑事案件的絕對保障義務。換言之,物業公司並不承擔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身及財產免遭不法侵害的責任。


Ao物業君


樓主提問智商不高,概念模糊不清!業主在小區出事有很多種情況,要具體事情具體對待,查清原因,分清責任,該誰承擔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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