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航齊魯
因為現在實行的是立案登記制,即使案件已經在法院受理了也不必然一定是法院管轄,像問題這樣的情況很少見,但是也是存在的,涉及起訴後被告無法找到的問題,最直接的法律規定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將涉及的主要內容列舉一下: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因有關部門不准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該批覆針對的是被告身份確定確有其人的情況,就是知道被告這個人具體信息,但是不知道被告身處何地,那麼首先法院會要求起訴人去補充住址,實在不能找到會公告送達,還可以申請去公安部門查詢被告的住址情況。即只要被告人身份信息是真實確定的,依法是不能駁回起訴的,最終也是要公告送達文書。
當然有時候不排除有的被告冒用或者使用假名的情況,這時候就要分情況處理了,如果被告的身份不明確但住所地明確。例如起訴的名字錯誤,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調查的結果表明被告不存在的,一般會以起訴的被告不存在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被告不明確或錯誤,但是能夠確定具體住所地,一般可以要求原告更正被告,後續就可以按照正常訴訟程序進行。
最麻煩的是被告的身份和住所地都不明確或者說錯誤的。如果原告將被告的姓名或名稱搞錯,住所地也無法確定,導致法院無法確定被告姓名或名稱,根據提供的住所地又確實找不到起訴狀上的被告的,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身份和住所地情況,如果還是無法提供的,最後只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以無明確的被告為由裁定駁回其起訴。現在不知道問題人是哪種情況,如果被告身份信息可以確定,那麼公告送達,如果連名字都是虛假的也無法找到本人的,那麼被駁回起訴也是沒辦法的,起訴別人至少要確定這個人,連基本的起訴對象都沒有法律程序也走不了。
孤獨1749
“欲”駁回起訴,注意你用的是“欲“字,注肯定沒有收到法院的具體文書吧。是你的主觀感受嗎?
這裡需要清楚兩個問題,一是被告要身份明確,也就是身份信息是具體的,譬如居民身份證等。二是身份明確和找不到被告,是兩回事, 找不到被告,是指不知道被告的行蹤(住在何處,在哪個單位工作等),而不是沒有具體的人。
對於找不到被告的,也就是不知道到實際居住地址或工作地址的,法院是不會駁回你起訴的。
根據規定,地址不詳,無法送達傳票或無法聯繫上被告的,法院會以公告的形式送達傳票。公告期滿,法律效果等同於被告收到啊。
屆時,即使被告缺席,不來法院參加庭審,法院也可以缺席審理(開庭)的,並可依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
判決書等也會以公告形式送達被告。生效後,完全可以依據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的。
願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我有16年的財法工作經歷,曾在主板上市公司裡做過高管、法律顧問,如有交流或探討,請加關注或私信~~本人回答全部是純手打,感謝你的點贊和評論~
左會計右法律的牛老實
有兩條路可走,一是駁回起訴,好處是不損失訴訟費;二是公告送達,然後缺席審理,但很容易最後無法執行。
小魚兒不寂寞
要求法院公告送達,到時缺席審判,立執行案,再列於失信名單。
13972709976
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在傳喚時無法聯繫,下落不明的,原告可以到公安機關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其下落不明的證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送達,公告期滿未到庭應訴,依法缺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