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電動車逆行撞殘他人 男子被判賠償十萬元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南門,被告閆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駕駛自行車的原告韓某相撞,造成韓某受傷。此次事故的雙方都是非機動車。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閆某因逆行而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韓某因進入機動車道而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韓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閆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6萬餘元。

事故發生後,原告韓某經診斷為腰1椎體壓縮骨折。後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韓某的傷殘等級為10級,賠償指數為10%。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被告閆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原告韓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此次交通事故,被告閆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法院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認定,對於原告韓某的損失應由被告閆某承擔70%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閆某賠償原告韓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餘元。

【法官提示】

電動自行車速度相對較快,如果駕駛者缺乏必要的交通法規知識或規則意識、風險意識較弱,容易出現一些高速行駛、逆行、闖紅燈、違章搭載、搶佔機動車道等違章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高發。

在交通事故中,當電動自行車與自行車、行人相撞時,容易造成較為嚴重的人身傷害,一旦傷者達到殘疾以上,電動車駕駛一方有可能要面臨大額的賠償。而電動自行車一版沒有第三者責任保險,因而所有的損失均需由事故雙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法官提示,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較快,騎電動自行車出行時不可掉以輕心,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注意來往行人和車輛,安全行駛。一旦發生事故,不要慌忙無措,更不要逃避。對於傷者不當的處置方式以及事故發生後逃逸都會造成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一定要在第一時間送傷者就醫,保證傷者得到及時的救治。並且在救治過程中,注意保留好各種救治費用的相關票據,以便日後訴訟時能夠清晰明確地計算相關損失和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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