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主體」的複習備考

【導讀】

山西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關於“行政主體”的複習備考》,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的複習備考中,行政法一直是學員複習起來一個比較頭疼的部門法。縱觀整個行政法,我們不難發現,行政法是圍繞著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兩個概念展開的。因此,行政主體不僅僅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考點來進行考查,同時,它也是其他行政法考點的一個基礎,對於理解整個行政法也是至關重要。今天,我們就來看一看“行政主體”這個點。

一、“行政主體”考點常見的考法

在考試中,行政主體這一考點最常見的考法是行政主體的判斷,即題目通常在四個選項中列舉四個備選項讓各位考生選擇哪一個是行政主體,這個是最常見的考法。除了這種顯性的考法外,其實行政主體的考法經常隱藏在其他考點中,比如行政複議的範圍、行政訴訟的範圍、行政法調整的範圍等等。不管是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大前提得是行政行為,而行政行為得是行政主體做出的行為,由此,又一次涉及到這一考點。

二、行政主體的判斷

首先,行政主體一定是一個組織,不可能是一個自然人。所以,在題目中如果出現了類似於公務員、警察等時,可以直接排除。其次,這個組織必須得具有公共行政權力,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權”,由此,我們可以把選項中的“公司”、“企業”等進行排除,因為沒有經過授權的公司企業是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的,當然也就不具備行政主體的資格;再次,這個組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通俗的來講,它是能夠對外蓋自己的章的。大家可以想一想,對於公安局戶籍科來講,它雖然有處理戶籍的公共權力,但是在對外行使自己權力的時候,戶籍科是以公安局的名義行使的,所以,戶籍科便不是行政主體;最後,這個組織必須能夠自己獨立承擔責任,及通常我們所說的“責”。還是以戶籍科為例,它是不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一旦出現問題,承擔責任的一定是整個公安局而非戶籍科。依據最後兩條,我們可以把選項中組織內部的組織給排除掉,就類似於戶籍科。雖然整個組織是行政主體,但其內部的組織通常是不具有主體資格的。

三、補充的兩點內容

另外,在備考這一個知識點時,還要牢牢記住以下兩句話:1.被授權的組織可以成為行政主體,但被委託的組織不能夠成為行政主體。即要特別注意授權和委託兩個詞。2.一個組織即便是行政主體,但是也要注意,並非這個組織任何時候都在扮演行政主體的角色。比如公安局在買水果、買車和借錢的時候,就是民事主體,而非行政主體,它做的行為也不再是行政法管轄的範圍了。

通過以上幾點對於行政主體的總結,希望對於各位考生的複習備考有所幫助。

關於“行政主體”的複習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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