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务正业组织他人卖淫 非法获利28万余元入狱


不务正业组织他人卖淫 非法获利28万余元入狱

不务正业,合谋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8万余元终被判刑。近日,经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不务正业组织他人卖淫 非法获利28万余元入狱

2016年2月,被告人冯某、李某商议决定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二人租下某酒店一间房作为窝点,给卖淫女提供住宿;为招揽嫖客,先后将印有“休闲 按摩”、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广告牌铺设到四家酒店客房内。冯某主要负责场所管理、接听嫖娼人员电话、安排卖淫女卖淫、收取卖淫提成等事务,李某负责在酒店大堂中望风和了解相关客人信息等事务。2016年11月开始,冯某安排被告人夏某驾驶车辆接送卖淫女卖淫。至案发前,冯某、李某组织多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8万余元。2018年1月6日,卖淫女在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夏某被当场抓获,冯某和李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李某以招募手段,纠集、管理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夏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接送卖淫人员,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冯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冯某、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三被告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危害性较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