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检|巡回检察 德安县检察院对一名在校大学生聚众斗殴案宣布不起诉

德检|巡回检察 德安县检察院对一名在校大学生聚众斗殴案宣布不起诉

图为巡回检察宣布现场

“XXX,经德安县检察院决定,现对你聚众斗殴一案进行不起诉决定宣布。综合你在本案的情节以及考虑你是在校大学生,为保证你继续完成学业,检察院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希望你通过此次教训成长起来,好好读书,完成学业,报效国家和社会,做个有用的人,不辜负国家、父母和检察院对你的期望。”

“感谢检察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这次事情,我深深感到痛苦,为自己当初的鲁莽行为感到自责。我今后一定好好读书,让自己成长,毕业后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辜负检察院和父母的期望。感谢你们!谢谢!”

德检|巡回检察 德安县检察院对一名在校大学生聚众斗殴案宣布不起诉

图为与社区干部、明明妈妈一起和明明谈心谈话

原来这是德安县检察院在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在对一起聚众斗殴案中的在校大学生明明(化名)宣布不起诉决定书时的一幕。8月27日上午,德安县检察院邀请明明所在社区干部,一同到明明家中宣布不起诉决定书。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2月,霍某看见熊某和其女朋友在一起,双方发生争吵并互殴起来,后双方各自打电话叫来七、八个人过来帮忙。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明明和熊某头部均被打伤。经鉴定,二人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此案中的人员均另案处理或在逃)

经审查认定,明明伙同他人聚众斗殴,造成含自己在内的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案发后明明系在校大学生,为保证其可以继续完成学业,且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诉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加之犯罪行为轻微,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明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给明明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近年来,德安县检察院依法履职,一方面对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类、涉黑涉恶类、黄赌毒类、破坏自然资源类等刑事案件进行严厉打击,依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涉案、在校大学生涉案等案件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按照刑法谦抑原则依法从轻处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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