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關聯交易」有哪些樣態,影響幾何?

作者/董聖足

自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後,其中第五條、第十二條和第四十五條對外資進入或實際控制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辦學、民辦學校集團化辦學和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等行為作出約束,一時引來業界熱議。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的規制和自治問題也浮出水面。

什麼是“關聯交易”?民辦學校在實際辦學過程中存在哪些普遍的“關聯交易”行為?民辦學校“關聯交易”會帶來哪些負面影響?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民辦教育研究所所長董聖足就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的八種樣態及其影響作了相關探討。

民辦學校“關聯交易”有哪些樣態,影響幾何?

一、什麼是“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商業現象。在民商法範疇裡,關聯交易是指發生在具有特定關聯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因此,要弄清楚什麼是關聯交易, 必須先從法理上釐清什麼是“關聯關係”。在法律層面,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及關聯關係進行了相對明確的界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 年12 月28日發佈的現行版《公司法》,在其總則第21 條中單列了涉及關聯交易的條款。

該條款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什麼是“關聯關係”,《公司法》附則第216 條第四款也做了清晰界定。所謂的“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該法附則第216 條前三款還分別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法律用語作了界定。

基於《公司法》的總括性規定,財政部在其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以下簡稱“36 號準則”)中,對有關關聯關係、關聯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事宜,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認為“關聯交易就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而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 都在第九章和第十章相關條款裡,對“關聯交易”作了相同或相似的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 條規定的交易事項③;

(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三)銷售產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五)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六)在關聯人財務公司存貸款;

(七)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八)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36 號準則”還就“關聯方”如何構成作了相應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同時,“36 號準則”明確規定了構成企業關聯方的十大主體,分別是: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除了《公司法》和“36 號準則”外,中國證監會和相關證券交易機構發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1 號———招股說明書(2015 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部門規章或制度,都對上市公司涉及關聯交易的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通過以上制度文本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到,從關聯交易構成要素上看,關聯交易的發生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關聯主體的存在。關聯交易是發生在特定關聯主體與公司之間的交易關係。我國《公司法》將這種關聯主體的範圍界定為“與企業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是關聯交易安排的存在。主要是關聯主體與公司之間發生的直接交易關係, 諸如買賣、租賃、貸款、擔保等合同關係。此外,還包括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協議或者安排,如共同董事、管理報酬、公司機會以及同業競爭等情形。

二、民辦學校“關聯交易”樣態

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投資辦學是中國民辦教育發展的基本特徵。囿於原有教育法律不允許舉辦營利性教育,以及出於規避稅收等多重因素的考量,即使在《民促法》修訂前允許出資人從辦學結餘中獲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下,不少民辦學校舉辦者仍在學校章程和辦學許可證上作了“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違心選擇。

但卻在辦學過程中採取各種關聯交易或類似關聯交易的方式,從學校套取各種收入、獲取灰色回報。對照財政部“36 號準則”的總體框架,結合實踐調研和案例分析,民辦學校中“關聯交易”的具體樣態可以概括為以下八大方面:

1.民辦學校與關聯方之間的固定資產租賃

由於很多民辦學校在開辦之初沒有將與辦學相關的校產過戶到學校法人名下,不少舉辦者(出資人)在財務處理上,都將登記在舉辦者公司或個人名下的房屋及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以租賃方式提供給學校使用,然後由學校向舉辦者公司或個人支付相應的房屋租賃費,而租賃的價格往往都由舉辦者自行決定。

2.民辦學校與關聯方之間的商品(服務)購買與銷售行為

這種行為多體現在舉辦者聯合或單獨在校外成立信息公司、後勤公司或教材研發組織,學校向其購買各種服務並支付費用。譬如,有的民辦學校圖書館所有電腦設備由舉辦者家屬所辦公司提供,學校採取分期付款方式予以結算;又如,相當一部分民辦學校的宿舍管理及食堂經營等業務由舉辦者所掌控的後勤公司負責運營。

3.民辦學校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

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作為非營利性質的民辦學校,其土地及固定資產都不得設定貸款抵押或向外提供擔保。遇到學校建設和流動資金短缺, 舉辦者公司或個人一般多會以學校信譽作為背書,向金融機構或社會乃至教職工和學生家長進行融資, 所借入的資金則由學校使用並支付相應的利息。現實中,也發生過不少舉辦者公司無償佔用融入資金而將高額利息攤入學校財務費用的案例。

4.民辦學校與關聯方之間的勞務購買行為

由於缺少行業規則和外部監管,不少名義上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舉辦者、實際控制人及部分董事普遍存在從學校支取高額年薪的情況。更有甚者,在舉辦者的操控下,一些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要為舉辦者本人或其利益相關者的高昂職務消費埋單,如配置豪華轎車、購買昂貴禮品、支付招待費用等;有的學校甚至還存在製作空頭勞動名冊、簽訂虛假勞務合同、給舉辦者家屬發放“空餉”的現象。

5.民辦學校與關聯方之間的代理、協議及許可行為

這種行為多表現在由舉辦者公司或其親屬全權代理學校物資採購等事項,或在VIE 架構下,由舉辦者成立的管理公司與下屬學校簽訂託管協議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還有一種情形是,舉辦者旗下的房地產公司及其他相關企業,採用帶資建設(BOT)、分期付款等方式給學校改擴建校舍、融資租入設備等,再由學校支付相應款項。

6.民辦學校與關聯方之間的局部資源使用行為

多表現在舉辦者所在公司或個人,利用學校各種有形或無形資產,面向社會從事商業開發或提供服務活動。譬如,有的舉辦者依託學校專業辦實體,開辦汽車修理廠、駕校或教育培訓機構等,然後與學校分享相應的收益。但是,現實中也存在舉辦者無償使用學校校舍及設備,而收入則歸入舉辦者個人或其實體賬下的情況。

7.民辦學校與關聯方之間的擔保及抵押行為

多表現在部分民辦學校利用非教育教學資產,為舉辦者所在公司或其他企業從事融資擔保和抵押活動;也有舉辦者所在公司為學校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情形。這些擔保或抵押活動所產生的相關財務費用, 一般多由資金使用者自行承擔但也有在賬務處理上向學校轉移融資費用的個案發生。

8.民辦學校與關聯方之間的其他成本調節行為

民辦學校與關聯方之間的其他成本調節行為。這種行為多發生在以“多塊牌子、一套班子”模式運作的集團化辦學機構中。由於集團化辦學機構在同一場所同時舉辦多所不同類型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 在不同學校之間分攤相關管理費用,人為調節辦學成本,從而實現財務避稅或其他經濟目的。

此外,相關資料還顯示,個別採取VIE 架構運作的上市實體或其代表機構與其協議控制的學校之間存在虛假交易的情況, 並且一般通過“業務諮詢”或“信息服務”等購買服務的方式來進行。

三、帶來哪些負面影響?

總的來看,民辦學校中的“關聯交易” 與公司法人等市場主體所發生的關聯交易,並無本質差異。當然,受教育公益屬性的影響和約束,民辦學校中存在的“關聯交易”行為也與一般市場主體的關聯交易有所不同,其利益衝突主要是舉辦者“投資-回報” 上的利益訴求與學校法人及師生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而不是公司所有者與其僱傭的管理者之間的衝突或控制股東(多數股東)與非控制股東(少數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

應該看到,與企業關聯交易一樣,民辦學校中的一些“關聯交易”也有其正面的價值和意義。但就所導致的實際結果而言,一些灰色“關聯交易”的持續發酵,則給民辦學校的外部治理和自身運行造成了許多負面影響。

1.損害學校及師生的合法權益

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下,民辦學校與舉辦者及其代表機構之間所存在的一些關聯交易,由於交易程序缺少透明性和教育價格缺少公平性,事實上都或多或少造成了民辦學校資金資源的流失,虛增了學校的辦學成本,擠佔了學校的法人財產,降低了包括教師薪酬在內的有效教學投入。最終勢必會影響教育質量,並犧牲廣大受教育者的基本權益。

2.干擾民辦學校的分類管理改革

各種灰色關聯交易的存在,規避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能對舉辦者(出資人)“分紅”的管制。這不僅使得有關非營利法人的法律規定“形同虛設”,也使得相當一部分所謂的“非營利”民辦學校舉辦者,既可以憑“非營利”之名獲得稅收減免及財政扶持等政策便利,又可以憑“左手與右手簽訂協議”和各種關聯交易方式獲得“超額利潤”,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導致宏觀層面所推導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失去了現實意義。

3.增加民辦學校的潛在辦學風險

在一些灰色“關聯交易”中,存在舉辦者所在公司或個人無償佔用(挪用)學校學費的現象,甚至有利用學校平臺面向社會融資後再從事商業投資的情況發生。一旦公司或個人“資金鍊”斷裂,就會讓民辦學校的運行陷入極其危險的境地。實踐中,像溫州育才教育集團、遵義中山中學、八義集高中等學校的破產及財務危機事件頻有發生。

此外,部分採取VIE架構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的營利性教育企業,為了維持資本市場對其估價的預期,通常都採取快速併購學校的方式,以實現規模擴張和業績增長。而這些教育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則多會採取各種財務上的關聯操作,在協議控制的民辦學校中轉移上市主體的成本,從而也會增加所控制民辦學校的運行風險。(來源:予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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