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回事?男子應聘高管拿了4萬工資後被判3年罰5萬

“我很想賺錢,這家公司開的工資高,還讓我當負責人,沒想到……”王強(化名)是名80後,剛入職這家公司時自以為是好機會。沒想到最後只賺了4.1萬工資,卻要面臨3年有期徒刑和5萬元罰金。

為高工資,他入職非法P2P公司

王強的確很希望趕緊賺到錢。離異,有個年幼的小女兒,父母都是退休工人,家境困難。此前,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後又被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家境更是清貧。

從戒毒所處來後,他決心痛改前非,迫切希望能多賺點錢,好好養女兒。可惜,由於文化程度低,一直找不到理想的工作。

2017年9月,王強的機會來了——進入寧波某服務外包公司工作,擔任運營和實際負責人。老闆開出的工資也不低,王強相當心動。

這家公司由陸某(在逃)夥同他人於2017年4月註冊成立的。在未取得合法資質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利用“匯善金融”平臺發佈標的,通過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大肆宣傳該公司的P2P業務,以高額利息為誘,承諾保本保息,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並將吸收來的資金存入陸某個人的銀行賬戶內,形成資金池。

截止2018年1月底案發,該平臺有註冊會員1000多名,實際投資客戶180多名,累計充值額達到1136多萬元。

錢都去哪兒了?通過該平臺吸收進來的資金其中部分用於公司的日常經營開支和員工工資獎勵,部分用於平臺系統改造升級開發及資金存管費用。還有部分用於償還前期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獎勵,部分出借給他人無法收回。

老母親為兒尋找法律援助

王強負責管理的正是公司所有非法集資業務事項。王強到崗後,繼續進行非法集資行為,並以工資、日常應酬開支、渠道推廣等藉口從吸收來的資金中拿走15萬餘元,全部已花用。後因資金鍊斷裂,無法償還投資人的資金,公司倒閉,陸某和王強均失聯。該行為造成70多名投資人的本金損失303萬餘元。

案發後,王強的母親遠在上海,又體弱多病,通過多方途徑查詢到了寧波市鄞州區法律援助中心的聯繫電話,希望代王強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工作人員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其寄送了《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表》,告知其也可通過快遞的方式寄回給中心,待中心審核完畢後即會指派援助律師跟進案件。


咋回事?男子應聘高管拿了4萬工資後被判3年罰5萬


經審核後,中心當日受理了該案,並指派浙江浙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範璐承辦此案。

一直幫公司“改過”,實際收入只有4.1萬元

範璐律師介入該案時,案件尚處於審查起訴階段。通過會見聽取王強的陳述,及查閱所有案卷材料,範律師基本明確了自己的辦案思路。

首先,王強實際並非本案的組織策劃者。王強進入公司時,公司已經著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已有400多萬尚未兌付。王強進入公司後的工作除了接手原運營一職的工作外,還著手努力將公司“合法化”,包括準備資料向相關主管部門申報申請許可材料、與正規平臺商談合作等事項。只是直到案發,上述審批均未下來。可見,王強在本案中的主觀惡性是相對較少的,可依法對王強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罪責刑相當的原則,王強對其進入公司前的行為並未參與,應僅對其進入公司後的行為及未兌付的金額承擔責任。

公安機關在將案件移送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定的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36多萬元,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是70多名,未兌付的金額是303萬餘元,且未對王強涉入案件前與涉入案件後的涉案金額作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若按照公安機關認定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36多萬元,王強量刑應在4至5年之間,並處罰金5萬元以上。但若按照王強2017年9月入職後的涉案金額來看,其基準刑則應在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之間。

王強的實際收入是4.1萬元,其餘從公司打入王強賬戶的資金系公司通過王強賬戶支付其他款項、他人工資等的金額,不應計入王強的個人收入。此實際收入相較於其所涉涉案金額,是較少的,可酌情從輕處罰。

隨即,範律師向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向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採納了承辦人的意見,並在起訴書中予以認定:王強於2017年9月進入上述公司並擔任該公司運營主管,共向120餘人吸收資金,非法吸收資金600餘萬元,未兌付金額90餘萬元。

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王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王強及其母親對判決均表示滿意,王強決定不上訴,好好服刑,接受懲罰。

說法

用違法手段幫公司“合法過渡”本身違法

“這是典型的因為法律意識的缺乏而要承擔嚴重法律後果的案例。”寧波市法援中心工作人員感慨:王強成長經歷坎坷,生長於離異重組家庭,童年不幸,唸完初中即步入社會。涉毒被抓後,決心好好做人,在屢次求職不理想的情況下,被高工資涉入本案。

工作人員分析:進入公司後,王強明知道公司行為不合規定,但因社會上有很多諸如此類的公司在經營,以為老闆是真的在投資,以為只要幫公司補正審批手續就是合法了。殊不知,公司本身違法的行為並不能逃脫被追究法律的責任,更不知用違法的手段企望公司“合法過渡”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可悲的是,王強也不知道自己為之打工的老闆究竟是何人,吸收的資金到底用去了哪裡。

“一個本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一番事業、負起家庭責任的人,卻不慎涉入違法公司做了違法的事。”工作人員說,在現今,王強不是個案,因為無知入職有違法行為公司的年輕人比比皆是。這些年輕人中很多人文化程度不高,但也不乏初入社會的大學生。學校多加強法治教育,學生們主動多瞭解法律,真的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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