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頭條」內蒙古公安明確:用「五個一律」向奇葩證明說「不」

「全媒头条」内蒙古公安明确:用“五个一律”向奇葩证明说“不”

「全媒头条」内蒙古公安明确:用“五个一律”向奇葩证明说“不”

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與企業群眾辦事創業、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是公安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既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舉措,也是降低群眾辦事成本、減輕公安派出所負擔的一項重要措施。為切實解決“辦證多、辦事難”問題,清理不合理的證明,2016年8月,公安部聯合12個部門出臺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規定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9類事項予以規範,並配套提出了推進部門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等12部委《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2016年11月29日,自治區公安廳牽頭會同自治區發改委、教育廳、通信管理局、民委、民政廳、司法廳、人社廳、國土廳、住建廳、衛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12個廳局聯合轉發了《意見》,為將《通知》落到實處,2016年11月30日,自治區公安廳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執行的通知》,統一了派出所出具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證明》、《註銷戶口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被拐兒童身份證明》、《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9種證明的式樣。明確了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流程、責任單位、時限等,同時要求加快推進人口信息庫建設實現部門間人口信息共享交換,從源頭上減少開具證明的需求。全區公安機關按照公安廳要求,嚴格按照規定流程開展出具證明工作。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前認真審查,對群眾要求出具但不符合規定的,耐心細緻地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全區公安機關最大限度地精簡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程序,減少辦理環節,縮短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公民個人申請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的,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件;委託他人辦理的,同時出示委託人、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件。機關單位要求出具證明的,提供單位公函、工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請時根據登記掌握的信息當場出具;需要調查核實或由於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等相關工作並據實出具證明;對於群眾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全區各地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總體執行效果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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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個別地方又出現了群眾開證明遇到困難的情況,少數單位違規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已取消的證明的問題。近期,公安部制定出臺了《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對首接責任制,限時辦結、信息共享、責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證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細化和具體規定,切實解決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推動各地已出臺實施意見和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實,讓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更加規範和便民利民。下一步全區公安機關將按照公安部要求,嚴格執行《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認真落實首接責任制,限時辦結、信息共享、責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證明的告知方式等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減證便民”。

一、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範圍。對於戶口、身份證、護照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都不予出具證明。以下九類事項,需要派出所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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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02

註銷戶口證明

03

親屬關係證明

04

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05

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06

非正常死亡證明

07

臨時身份證明

08

無犯罪記錄證明

09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二、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

一是一律實行首接負責制,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接待詢問的首位民警為首接責任人,負責對辦理事項進行全程盯辦。對不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首接責任人要負責做好解釋工作

二是一律實行限時辦結。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符合出具條件且能夠當場出具的,應按照規定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告知群眾辦結時限,在完成調查核實等工作後及時出具;對手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確需補正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正的手續和材料;對群眾有特殊需要的,應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

三是能夠內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材料。推進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對已實現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證明材料的事項向社會公佈,針對這些事項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材料。

四是超出職責範圍的,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

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的證明,凡無法律法規依據、屬於要求出具證明的單位自行設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並說明不予開具的理由,同時將相關情況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單位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不合理證明的情況向該單位的主管部門作出反饋。省級公安機關要制定統一的告知書式樣。

五是一律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開具證明過程中出現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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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校:李詠梅

審核:唐建權

出 品:內蒙古警界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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