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稽查的十大重點方向

金稅三期上線以來,有不少一般納稅人的公司被稅務局預警後評估稽查,結果不但要交回抵扣的稅款,還要受到漏繳稅款0.5倍;5倍的罰款,還有每天萬分之五的稅收滯納金。

企業老闆紛紛抱怨:稅務稽查為什麼就落到我們頭上?

下面就為大家整理一份今年稅務稽查的十大重點方向,希望各個企業都能合理避稅,莫要有僥倖心理。

重點稽查方向1:地稅局對營業稅做個了斷與清算。

營改增之後,增值稅需要繳給國稅。目前各地地稅局都在思考一個問題:如何對營改增前的營業稅做個了斷與清算。

重點稽查方向2:地稅局對企業所得稅做個了斷與清算。

1、2002.1.1之前的企業—地稅局

2、2002-2009之間企業—國稅局

3、2009.1.1之後的企業—跟著主體稅種

2018.12.31日前,企業所得稅全部將移交到國稅局,也就是以後企業所得稅都是歸國稅局管理,因此企業目前也要面臨地稅局對所得稅的清算!

重點稽查方向3:開展行業專項整治的稽查工作。

據稅總函(2016) 256號文件《關於加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涉稅風險防範和稽查工作的通知》,今年國稅總局選取了3-5個行業重點稽查房地產、建築、住宿酒店業是虛開發票的重災區,必然會加強稽查力度。

稽查重點為:對於新老項目劃分是否正確進行檢查;增值稅預繳稅款是否正確進行檢查;建築業是否分項目核算以及項目臺賬的檢查;建築業是否有把簡易計稅的購進材料抵扣到一般計稅的項目中?增值稅差額徵稅的行業扣除項目是否真實?是否存在人為改變老項目計稅方式?

重點稽查方向4:營改增前後政策的執行情況。

比如:建築企業和房地產公司將營改增前發生的採購行為等到營改增後獲得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轉用發票進行了抵扣。

比如1:營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前)採購的建築施工材料已經用於工程施工項目,但是拖欠材料供應商的採購款,營改增後(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依據稅法規定則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

比如2:營改增前的老項目在營改增後繼續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由於建築施工企業根據稅法規定選擇了簡易徵稅計稅方法,所以老項目在營改增後所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可以在新項目發生的增值稅銷項稅中進行抵扣。

比如3:某公司2016年7月份的通行費發票已經自行抵扣了,但是稅務局查到了不允許抵扣?(地稅發票可以用到6月30日)再比如: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的政策執行情況(財稅〔2016〕86號文件)

重點稽查方向5:採購方或勞務接受方將一些依照稅法規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抵扣。

比如:將沒有供應商開具蓋有發票專用章的銷售清單,而開具“材料一批”、彙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金。

(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因此,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彙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金。) 再比如:將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

重點稽查方向6:全面營改增後的兩虛(虛開虛抵)發票、對開發票、三流不一致發票。

案例:稅務局在稽查企業的時候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下三種開票行為是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如何規避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注意採取以下應對策略:

1、依據稅法的規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一般納稅人,收到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有兩種策略:

一是,如果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超過開票的當月,則通知對方在增值稅開票系統中進行作廢,並且將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寄回對方,要求對方重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回來進行入賬。

二是,如果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超過開票的當月,則必須將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並抵扣處理,然後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處理。

2、嚴格執行稅法的規定,對於不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堅決獲取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對於銷售退回、中止服務或退貨業務,依照稅法的規定,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處理,不可以對開發票進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4、堅決遵守增值稅抵扣的三流(資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勞務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資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勞務流)合一的原則。

提醒:一旦客戶發票被稅局稽查出有問題,落實了真實情況,發票的確有虛假問題的,稅款必須補,罰款可溝通!因為升級後發票明細都存省局和國家局,問題始終存在,拖得時間越長,滯納金越多,問題越大,罪責越重!

企業財務人員,稅務局讓寫自查報告的時候,一定不要寫的太多過多,很容易不打自招!曾經有個企業,在會計的自查報告中整整寫了79個稅務問題!

後期農產品收購發票下一步也不讓自開了,也要列入稅務局重點監控,對於農民有多少畝菜地,一年產量多少菜,都要進行備案!

重點稽查方向7:個人所得稅的重大風險早知道,要麼改,要麼變,要麼被發現。

金稅三期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能夠獲取更多稅源信息,能夠對納稅信息進行有效整合,從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地稅局將依託該系統,利用市國稅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社保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門提供的營業收入、發票開具、股權登記、社保繳費、公積金繳費、戶籍登記等信息,重點開展針對以下納稅疑點的核實檢查:

(一)工資、薪金所得

1.零申報、小額申報、虛構納稅人、報銷個人費用。2.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支出、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年金繳費基數、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不匹配。

3.企業登記員工人數、社保繳費人數、住房公積金繳費人數與實際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人數不匹配。

4.企業職工福利費、股份支付、管理費用等財務指標與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不匹配。

5.同一企業的同一納稅人一年內多次適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政策。

(二)財產轉讓所得

企業的個人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企業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股權受讓方未按規定履行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20%義務。 補充:原來個人有各地不同的收入來源,由於地稅系統無法跨城市數據管理使用,以致於我們的12萬元申報數據都難以確定,現在共用一個數據庫就方便多了,當然,這才是剛開始。

重點稽查方向8:其他小稅種稽查

如5月份深圳地稅局檢查一貿易公司補交印花稅450萬元;

案例: 稅務機關對該轄區內一建築企業2014至2015年度進行稅收風險應對評估,發現該企業非主營項目印花稅未及時申報繳納。存在問題如下:

1、財產租賃合同,該單位2014年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2份,合計金額為35000元。

2、財產保險合同,該單位2014至2015年度取得車輛保險單據4份,保險費合計金額為8000元。

3、借款合同,該單位2014年簽訂借款合同3份,合計金額為6000000元。

4、加工承攬合同,該單位2014至2015年度簽訂加工承攬合同3份,合計金額為80000元。0.05%

5、貨物運輸合同,該單位2014年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5份,合計金額為3000000元。0.05%

6、倉儲保管合同,該單位2014年度簽訂倉儲保管合同2份,合計金額為30000元。0.1%

處理結果:

稅務機關對該企業作出了補繳印花稅1913元、加收滯納金108元,並處以不繳少繳印花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956.5元的決定。

重點稽查方向9: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總局今年要查處100個騙稅重點稅源,並選取1000個騙稅案源交由省局查處。

重點稽查方向10:高風險納稅人如股權轉讓、企業重組的納稅人以及高新技術企業中的“假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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