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做好本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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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劉姓律師很“火”。事件起因大家都已經知道了,就是劉律師在去年為被告人陳某辯護時說了一句“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

  這句話,當時引發了公訴人的不滿。庭後,案件公訴機關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給長沙市司法局發了《工作聯繫函》,對劉律師庭辯中發表不當言論進行了投訴,並在最後註明“特此函告,並請函覆”。

“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做好本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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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說檢察院發這份公函,是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進行“處分”。仔細看《工作聯繫函》就能發現,其實檢察院並沒有明確要求“處分”涉事律師。但最後那個“函覆”二字,確有“你看著辦”的意思。

  事實上,事發至今,長沙市司法局並未對當事律師作出處罰。

  檢察院的做法是否“越位”,長沙市司法局其實已經給出了答案。

  今天我們不談檢察院,談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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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的職責是什麼?是為原告、被告提供辯護,為服務對象爭取最大權益。

  直白地說,就是“拿人錢財,為人辦事”。律師為服務對象做無罪、輕罪辯護,是職責所在。只要律師的辯護意見沒有反社會反人倫,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怎麼著都行。當然,律師都是有基本操守的,他們不可能在法庭上沒有目的的胡言亂語,法官也不會允許他們這麼做。至於辯護意見有沒有意義,會不會被法庭採納,律師有時候也無法掌控。

  比如那句“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其實就是話趕話,這可能是律師真實的主觀認知,也可能並不是。他說這句話,不過是想讓被告減輕刑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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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稱職的律師,本應如此。律師當然知道在我國賣淫嫖娼違法,事實上他並沒有說“賣淫嫖娼應該合法化”,沒有站在法律的對立面。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大概如此。

  不能說劉律師沒有良知,恰恰相反,他是個有良知的人。他知道自己在為誰做事,知道自己應該怎麼做才能幫助服務對象爭取到最大權益。

  謝二先生想起當年為“四人幫”辯護的人。當時,沒有人願意為“四人幫”辯護,最後由中央決定一批人,願意不願意都得幹。為什麼沒人願意為“四人幫”辯護?一是大家都厭惡這幾個人,二來也不敢——你敢為他們辯護,全國人民都來罵你啊!

  但有些工作,總有人要做。很多時候,當“惡人”是要有極大勇氣的。

  如果世人都能做到和劉律師一樣忠於職守,我相信世界會比現在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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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要做的,是為劉律師點贊,而不是對他以及他的家人進行人身攻擊。

  盡心盡力做好自己的本分事,是劉律師的職責,也是我們每一個人努力的方向。

  至於賣淫嫖娼合法化能不能降低強姦案發率,討論這個並沒有什麼實際意義。我們只要知道,在我國賣淫嫖娼違法,這就夠了。

  風裡雨裡,謝二先生與你,同想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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