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安全的法律責任與思考

交通運輸法律問題

牛紅霞律師畢業於四川大學並取得法律碩士學位2012年起在央企法務部工作,負責起草及制定公司日常工作事務中所涉及的法律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訂公司,並全程參與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法律風險把控及投融資業務。法律功底紮實,思維清晰、邏輯嚴謹。

交通運輸安全的法律責任與思考

近年來,春節出遊已經越來越受大家歡迎,很多年輕人都趁著春節七天長假開啟自己的旅遊度假活動,但是,我們在選擇長假出遊過程中還是應做好安全及法律風險防患工作,儘可能的避免事故的出現。現對旅遊出行中的法律問題做如下分析:

交通運輸安全的法律責任與思考

一、選擇旅行社出行中的法律承擔問題。

根據我國《旅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旅行社對遊客承擔的是安全保障義務,如發生安全事件,旅行社未對遊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或存在其他過錯責任,遊客可依據其與旅行社簽訂的協議,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根據我國《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責任險是法定強制保險,其保險責任主要針對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旅遊過程中,如發生非旅行社的意外和因遊客自身原因導致的意外,遊客將不能通過旅行社責任保險獲得賠償。

二、承運人是否應該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旅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及自帶行李的滅失損害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如果在運輸途中,承運人已經依法購買了承運人責任保險,承運人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可轉嫁給保險公司。

交通運輸安全的法律責任與思考

交通運輸安全中的法律思考

一、選擇正規從事交通運輸的車輛出行,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機動車類的交通工具都規定了必須繳納交通責任強制保險,其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人們在選擇交通工具出行時,應該選擇正規的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出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高自我的保護意識,長途出行或參加旅遊時建議購買人身意外險

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承運人在進行長途運輸時,一般會要求旅客購買了人身意外險。一旦發生事故,如旅客們選擇購買了人身意外險,則有權根據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進行理賠。同時,承運人的責任保險是不能替代旅客個人的意外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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