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今天宣判 涉事公司被判公开道歉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 (记者 张晴悦)今天,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7人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案件宣判后,审判长还就公众关注的“本案的意义及启示”等多个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今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某网站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于当日至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引发多家新闻媒体转载报道及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今天宣判 涉事公司被判公开道歉

法庭宣判,叶挺后人名誉侵权案胜诉 本报记者 张晴悦 摄

雁塔区法院认为,叶挺烈士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其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叶挺烈士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其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启示: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案件审判后,办案法官在答记者问环节中,详述了本案原被告的主要诉辩主张及审理过程,也就大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据悉,今年5月24日,原告叶正光等人将西安摩摩公司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叶挺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判令其赔偿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

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今天宣判 涉事公司被判公开道歉

被告当庭道歉 本报记者 张晴悦 摄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则认为,他们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的故意。对于某些媒体在报道中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形,希望可以通过完整的视频呈现说明其创作视频的初衷。事件发生后,他们也已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并积极向原告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6月12日,雁塔区法院组织案件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案件争议的焦点。7月1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

那被告制作及上传涉案视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呢?法院称,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案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仍然为之或认为仍可避免的主观状态。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创作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涉案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布并上传,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至于本案的意义及启示,法官提醒: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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