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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綜合素質:教育法律法規

考點一、根本法與基本法

根本法也稱基本法,是指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普通法也稱單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在我國教育法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教育的根本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為普通法。

考點二、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

1、訴訟渠道:司法救濟(人民法院受理)

2、非訴訟渠道

(1)行政救濟:行政申訴和行政複審制度(上級主管機關受理)

(2)其他救濟:通過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內部或者民間進行救濟的渠道。

3、教育申訴制度

教育申訴制度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 ,在其合法權益收到損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一般包括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兩種。

考點三、原則方針類法規

1.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法14】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義務教育法22】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未成年保護法53】

4、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未成年人保護法54】

5、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焦法、客觀公正、客觀、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3】

考點四、承擔責任類法規

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73】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教育法75)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考點五、負責部門類法規

1、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2.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機構承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教育法31】

3、教師對學校或者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教師法39】

4.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

考點六、特殊要求類

1.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教育法8】

2.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教育法12】

3.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教育法26】

4.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法3】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師法22】

8.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教師法24】

9.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註。

10.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11.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義務教育法31】

1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巳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未成年人保護法38】

1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保護法39】

14.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考點七、財政投入類

1.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教育法53】

2.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義務教育法44】

3.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的投入機制。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機制。普通高中實行以財政投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體制。、隨著財力增強,逐步提高高中階段教育財政投入水平。【[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2020年)——保障經費投】

考點八、權利義務類

1.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 兮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法7】

2.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的現象;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教師法8】

3.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教育法36]

4.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教育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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