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 男子被判拒執罪獲刑一年

為全力破解執行難,及時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時刻保持高壓態勢,綜合運用罰款、拘留、信用懲戒、刑事處罰等手段,依法嚴厲制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拒執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7年2月10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就李某軍訴李某物權保護糾紛一案,做出民事判決,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清除位於高碑店市辛橋鄉小青冢村學校東側土地的地面附著物,排除妨害,停止侵權並將土地交由李某軍使用。後李某上訴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李某並未履行判決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並多次找到李某,勸導其履行判決義務,但李某不予理睬,態度惡劣,絲毫沒有履行之意。因李某一直侵佔著李某軍的宅基地,致使李某軍無法蓋房子,全家五輩人擠在五間房中,不能分家,實在沒辦法共同生活。李某軍多次到法院上訪,要求被執行人李某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2018年7月2日,高碑店法院執行員劉衛國、桑恭哲、王文清,到辛橋鄉小青冢村對李某實施拘留,在將被執行人李某帶至李某家門口時,李某對執行人員進行推搡、搶奪戒具、撕扯掉執行人員的服裝釦子和警服的警肩牌,企圖逃跑,然後叫來其妻子、兄弟,還有姐妹、父親聚眾鬨鬧法院執行現場,在執行過程中有人搶走了執行員工作證、身份證、把執行幹警抓傷,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給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 男子被判拒執罪獲刑一年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的上述行為無視國家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庭審中,鑑於被告李某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且被告人李某當庭自願認罪,在案發後履行了執行義務,確有悔罪表現,高碑店法院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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