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這種轉帳方式別用!這樣發工資就是偷稅!將嚴查!

律师提醒!这种转账方式别用!这样发工资就是偷税!将严查!

1、這種轉賬方式,千萬別用!

  • 何為對公?何為對私?

公對公轉賬有同行轉賬和跨行轉賬之分,同行之間轉賬一般是即時到賬,跨行轉賬則會有所延遲,需要對方提供收款單位名稱、收款單位賬號、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名稱,並開具“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合同)、“資金流”(付款)、“發票流”(開票)三流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對公賬戶的作用

1、開發票、扣稅需要對公賬戶,這也是最重要的規定

2、公司間交易往來需要對公賬戶轉款

3、進出口貿易行業,需要首先要辦理對公賬戶才能辦理進出口經營權。

4、辦理社保、住房公積金都需要對公賬戶。

  • 對私賬戶的規定

原則上說,一般的公司賬戶是不可以轉賬到個人賬戶的,銀行對此也有規定:通過網上銀行可以給支付個人,但是需提供相關資料,否則銀行有權拒絕處理。

以工商銀行具體規定為例:

律师提醒!这种转账方式别用!这样发工资就是偷税!将严查!

有人問:既然對私轉賬有這麼多規定,為什麼還是有很多公司經常出現公司賬戶往法人個人賬戶轉私帳的情況呢?

原因很簡單——避稅!

前幾年,在網上發票勾選認證平臺還沒有開通、金三稅系統還沒有上線的時候,對私轉賬的行為尤其猖獗,就是因為當時涉及範圍廣排查難度高,加之監管體系還尚未成熟,不少企業通過這種方式,貨款不走公章、不開票、不上賬,以此偷逃稅款。

但如今,公對私、私對公的這種走賬形式已經成為了稅務嚴查的重點,不管是公司賬戶還是個人賬戶,一旦被銀行檢測到資金流向異常,就很有可能會稅務機關盯上。

  • 公對私轉賬,風險有哪些?

1、挪用公款

公司賬戶的資金往來一般是擺在明面上有據可查的,而若是轉到老闆的私人賬戶,就難以區分到底款項是公用還是私用的,前段時間某公司財務人員挪用鉅額公款打賞平臺主播的案子還歷歷在目。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資金必須要收到監管,不可挪做私用,一旦發現有挪用公款的行為,嚴重的會被定罪入刑!

2、偷稅漏稅

都知道財務做賬一定是要有原始憑證的,而很多通過個人賬戶轉出去的款項賬面不透明,沒有依法的納稅憑證,很有可能不會提供增值稅發票,這就有偷稅漏稅的嫌疑了,一旦被查,企業將會面臨鉅額補稅懲罰。

3、洗錢嫌疑

一旦個人賬戶大額收款累積次數過多,就會被銀行列為重點監控對象,排查是否存在洗錢的可能。注意,會被列入重點監控的不僅僅是金額大,而且是一年內收款次數多的對象,並不是所以大額交易都會被監控。

根據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屬於大額交易,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屬於可疑交易。

  • 案 例

我公司有一筆貨款是客戶以個人的名義打到老闆私人賬戶的,老闆又從私人賬戶上打到對公賬戶,後來客戶又從公司賬戶將這筆款打入我公司對公賬戶,要求將以前的那筆貨款退回他個人的賬戶。

這樣一來,必須從我公司對公賬戶將這筆款打入老闆個人賬戶,再從老闆個人賬戶將這筆款打入客戶個人賬戶,可以這樣做嗎?

  • 要是你,你會怎麼做?

最為安全的做法就是哪裡來的回哪裡去,將款項原圖退回。

金三啟用以來,已經有很多企業因為歷史資金流水不明,被系統通過稅務申報的數據排查出了問題,有虛開發票用來抵稅的,也有壓根沒有入賬的不明收支,都被要求補繳稅款幾十上百萬,不補?就等著稅局的人上門來搬賬本吧!

再次提醒老闆和財務:公司的業務往來一定要按照規定走公帳,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想著走私賬偷逃稅款,俗話說得好:“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

2、這樣發工資,就是偷稅!

近期,廣東省鶴山市地稅局稽查局對當地某製造企業進行個稅稽查時發現該企業在2014年-2016年期間,通過非法冒用他人的個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虛列10多名企業人員,虛增工資費用60多萬元,以此偷逃個人所得稅20多萬元。

該局依法對企業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40多萬元的處理決定。

場景分析

從本案可以看出,企業通過虛列人數、虛增工資的方式虛增薪資費用,並分攤高薪員工的薪水,為企業達到增加稅前扣除,減少利潤進而少交企業所得稅,併為高薪員工“節約”個稅,正可謂打著“一箭雙鵰”的如意算盤。

這類操作特點明顯:大部分員工的工資都在起徵點上下徘徊,企業平均薪資值也低於市場平均水平。除此之外,儘管員工薪資的銀行支付總流水跟申報的稅後總金額一致,但是給銀行發的付款指令卻跟申報人數不符,銀行流水明細跟工資表不匹配;員工參保人數跟個稅申報人數也對不上。

這類企業以為銀行、社保、稅局信息不通暢,又加之違法成本低,於是企圖兩頭隱瞞、矇混過關,心存僥倖,自認為手段高明,稅局難以發現。

風險分析

這磍“避稅ℝ方法,屬於知法㊯法,情슂嚴重,性質惡劣㄂法律勢廅對於這種行為給予嚴懲!䀼/sp䁡n>䀼/p>

1、企業虛增費用、虛假申報、少繳企業所得稅款,該行為以偷稅論處:

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在帳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風險:

企業幫助員工偷逃個稅,也存在著被處以偷稅罪的風險。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帳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對逃避繳納稅款罪(取代了以前的偷稅罪)做出明確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會計人員的風險:

會計法規定,會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企業非法利用他人信息的風險:

企業未經同意擅自利用他人信息,並且將信息用於非法得利。這一行為既不道德更不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實施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萬一被發現,可能面臨被起訴的風險。前不久西安的王先生就發現自己的信息冒用發工資,導致自己無法申請經適房,目前已將該企業起訴。

建 議

如今社保由稅局統一收取,社保和個稅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下,稅局很容易發現異常,特別是金稅三期以後,經過大數據比對,系統更是分分鐘預警,就看稅局是不是查。

相類似的,很多稅收優惠也跟企業人數有關,比如小微企業相關的優惠等。有的企業彙算清繳填列的企業人數跟實際繳納個稅的職工人數對不上。這在以前國地稅未合併時也非常常見,但是隨著國地稅合併,今後甚至可能彙算清繳時不用填寫企業人數,直接從個稅申報系統提取。

虛增員工人數,虛增薪資成本,從而少交企業所得稅,替員工避個稅,聽起來很美好,但手段太小兒科,稅局稽查成本非常低,一旦被查處,補繳稅款、罰款不用說,更嚴重者,將觸犯刑法,面臨坐牢的風險!

企業按實際員工薪資發放情況計提費用、申報個稅,老老實實交稅,千萬不要因小失大。會計們遇到老闆指使自己做這種違法的事情,請務必向老闆分析利弊,對這種行為說不!

3、2018年這些稅務風險劇增

1、虛開發票將清算

稅務已經打造了最新稅收分類編碼和納稅人識別號的大數據監控機制,今年可能將有更多企業因為歷史欠賬虛開發票被識別出來!

2、高收入個稅將面臨嚴格管控

今年中國將參與涉稅信息交換,高工資、多渠道、多類型收入的將面臨嚴查!

3、股權轉讓稅務政策面臨變數!

之前中國各地熱火朝天的合夥基金的避稅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為目前其實股權轉讓這一塊個稅已經明確了,有些地方執行出現了偏差,必須清理和改正!

4、新業態徵稅將有大進展!

之前北京地稅查處的某直播平臺主播個稅鉅額補稅案就是一個經典案例,中國沒有業態不再稅務監管範圍之外!目前稅務監管沒有法外之地!

4、個人賬戶進賬多少會被查?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其中明確指出了監管的範圍,“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並且要求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1、對於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如果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係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並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並在於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並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2、對於可疑交易的管理辦法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週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閒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上面中所說的的“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如果金融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有客戶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進行報告。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報送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經分析後應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時報送其上級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報告表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所在省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後提醒:遇到不聽會計勸阻,繼續以上違法行為的公司和企業老闆,最好儘早告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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