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課堂|關於保密法,你應該了解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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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於1990年4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新修訂的《保密法》於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2018年9月5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頒佈30週年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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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與形勢相適應的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頒佈實施,對於調整和加強新時期的保密工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 第一,《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打擊洩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

☆ 第二,《保密法》是各機關、單位和全體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準則。

☆ 第三,《保密法》是建設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基礎,它從根本上規定了我國保密法制建設的方針、原則和重要措施。

☆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國保密工作改革,加強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準繩。

新時期,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竊密手段更加多樣化,保密形勢更加嚴峻,我們更要樹立保密意識,堅持保密原則,守住保密底線。

以下這些我們絕對不能做

《保密法》列舉了12種常見、最典型的嚴重違規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防護體系受到破壞,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這些行為是: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秘密載體的;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5)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9)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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