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要擔責 妨礙執法終拘留

詹先生和陳女士花甲之年再婚,在共同生活了10餘年後兩人婚姻走向終結。在二人辦理離婚財產分配時,法院判決詹先生向陳女士支付案款二十八萬餘元詹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但是在支付過程中詹先生意外去世。其膝下子女繼承了財產但是拒絕償還陳女士案款。通州法院採取一系列措施後,被執行人醒悟,主動交齊了剩餘案款。

詹先生和陳女士經人介紹認識,1998年二人登記結婚,當時雙方均已過花甲之年,均系再婚。剛開始兩人感情很好,原本以為兩人可以攜手相伴,安度晚年,沒想到,經過十幾年的相處,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甚至還拳腳相向,給兩個人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痛苦。陳女士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但詹先生不同意離婚,後經過兩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判決二人離婚。

離婚的同時,還涉及到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房產一套,需要分割,通過評估,最終判決房屋歸詹先生所有,詹先生需給付陳女士這案款二十八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詹先生遲遲沒有給付該筆案款,後陳女士申請執行。通過與詹先生溝通,詹先生同意用每個月工資償還,陳女士也同意了,同時也查封了詹先生名下的房產。幾年過去了,案款還沒有徹底給付完畢,不幸的事情發生了,詹先生去世了。

詹先生去世後,第一順位繼承人除了四個子女以外,再無其他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明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責任。其中詹先生的兩個兒子在明確表示繼承詹先生遺產的情況下,既不對陳女士承擔給付案款的義務,又一直居住在詹先生生前的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裡,拒不騰退。在法官苦口婆心,好言相勸,不斷釋法的情況下,兄弟二人還是一意孤行,拒絕法院執行。無奈之下,法官只能以妨礙執行為由將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間,二人進行了深刻的反省,認真悔過,主動找法官溝通,表示自己當時太過沖動,不懂法,現在很後悔,希望法院再給一次機會,自己也同意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父親生前債務。最後,鑑於二人認錯態度良好,法官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二人也主動交齊了剩餘案款,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釋法:

被執行人有償還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死亡後,生前債務並不必然消滅,要由被執行人的遺產進行償還,被執行人的繼承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同時也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義務。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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