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前簽訂承包意向書、進場施工構成串通投標導致合同無效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張文斌、株洲市望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2256號,審判長錢小紅,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法律關係:發包方株洲市望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施工方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被掛靠),實際施工人張文斌(掛靠)。

爭議焦點:1、原審認定施工合同無效是否正確?2、工程款支付被掛靠人 不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正確?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在招投標中是否存在串通行為的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在案涉工程啟動前,實際施工人張文斌與望雲公司進行了協商,就案涉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意向書》,張文斌即組織施工隊伍進場施工,並在施工過程中由望雲公司與長建集團先後簽訂了《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合同》。在本院再審審查詢問中,張文斌稱其組織隊伍進場是對臨建工程的施工而非對整個案涉工程項目的施工,臨建工程與案涉主體工程一併結算,包含在7600多萬元預算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內。由其陳述可知,張文斌組織隊伍進場施工而產生的工程價款是案涉工程中標之後所約定的工程總價中的組成部分。且《建設工程施工承包意向書》對案涉工程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約定,故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關於“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規定,認定《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並無明顯不當。

四、啟示與總結

招標前簽訂承包意向書、進場施工構成串通投標導致合同無效。

五延伸閱讀:

關於長建集團是否應對案涉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張文斌與長建集團在案涉工程中系掛靠與被掛靠關係,並無證據證明其與長建集團在欠付工程款的給付上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因雙方就內部承包還存在其他結算關係,長建集團也向張文斌另行提起了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另案處理。故張文斌關於長建集團應與望雲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對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再審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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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前簽訂承包意向書、進場施工構成串通投標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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