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招標投標小知識 | 關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採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迴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採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一)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採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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