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中一錘定音的環節,評標中常見的那些問題!

招投標中一錘定音的環節,評標中常見的那些問題!

評標環節的常見問題涉及方方面面,有技術問題、經濟問題、法律問題、管理問題、道德問題等。每一個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思維模式和專業立場,必然導致其看問題的侷限性,因此,法律規定,評標委員會應依法組建並負責評標活動,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對於評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我認為應從三方面入手進行分析,一是招標採購是一種形式,採購對象的質量才是最重要的;二是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的交易手段,對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起著積極作用,它產生的基礎是市場的競爭性,因此不能僅用道德的眼光看待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三是招標人追求採購對象的性價比是其目標,不可將其公益化。

一、評標環節法律規定回顧

1.評標主體: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評標依據: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3.評標過程

(1)評標準備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編制供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熟悉和了解以下內容:(一)招標的目標;(二)招標項目的範圍和性質;(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2)初步評審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根據上述規定,澄清需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一是澄清事項必須由評標委員會以書面方式提出;二是需要澄清的三種情形:投標文件存在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投標文件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投標文件中存在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三是澄清的表述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四是投標人應按照評標委員會的書面澄清要求,以書面方式作出澄清、說明和補正;五是評標委員會僅能夠依法對符合法定狀況的投標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了法定否決的七種情形。否決有法定否決和約定否決,否決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否決的程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3)詳細評審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詳細評審的內容是對投標文件的價格要素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做必要的調整,以便使所有投標文件的價格要素按統一的口徑進行比較。價格要素可能調整的內容包括投標範圍偏差、投標缺漏項(或多項)內容的加價(或減價)、付款條件偏差引起的資金時間價值差異、交貨期(工期)偏差給招標人帶來的直接損益、國外貨幣匯率轉換損失,以及雖未計入報價但評標中應當考慮的稅費、運輸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的增減。

綜合評估法詳細評審的內容是對價格、商務、技術等各項因素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分值或貨幣)量化折算為貨幣、分數或比例係數等,再做比較。

(4)推薦中標候選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並標明排序。”

二、評標環節中的常見問題

評標環節出現的問題往往與招標文件編制有密切關係。如果這些問題在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中有相應的規定,則比較容易解決;如果是在編制招標文件中出現疏漏和錯誤,則問題相對難以解決。具體來講有以下幾類問題:

1.第一類問題:投標人主體資格不合格被否決的常見情形

主體身份:參考《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利害關係:參考《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控股管理關係:參考《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2.第二類問題:招標文件中未規定最高限價

例:某工程招標的招標文件中未設定最高投標限價,也未設定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如果投標人的報價全部超出項目預算,該如何處理?如果部分投標人的報價超出預算,該如何處理?

【解答】企業採用自有資金進行招投標採購,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投標報價超出項目預算不是法定否決投標的理由,因此,如果投標人的報價全部超出項目預算,又沒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最高限價,否決全部投標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內。確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招標人通常不能因此否決投標。

3.第三類問題: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全資子公司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股公司均參與了投標,招標文件中未對此進行規定。結果,招標代理機構的子公司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股公司被評標委員會否決是否正確?

【解答】否決正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簡明施工招標文件》在投標人資格要求中規定:“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7)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4.第四類問題:貨物採購中,對代理商投標的限制

【解答】代理商投標不被接受的情形如下:

(1)招標文件規定不接受代理商投標的;

(2)代理商資格條件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3)製造商與其委託的代理商同時投標的;

(4)製造商委託兩個及以上代理商投同一品牌同一型號貨物的。

5.第五類問題: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等變化,相關資質、業績如何認定?

【解答】(1)無論合併還是分立,企業的資質均需得到相關審批部門的認定,資質應屬於投標人所有並在投標人名下,發生合併、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資質應辦理變更。

(2)企業合併的,合併後的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的業績。

(3)企業分立的,分立後投標人的業績需要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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