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組織配合執行 成功化解土地糾紛

近日,陸良法院龍海中心法庭邀請當地基層組織共同調解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執行案件,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

楊某生、楊某有系同胞兄弟,先後與父母分家獨立生活,分家時父母對家庭承包土地進行了分配。2007年,楊某生作為承包人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並領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載明其中四塊旱田的承包經營權屬楊某生。後楊某有以楊某生對母親不盡贍養義務為由,在以上四塊土地上種植作物。楊某生訴至陸良法院,要求楊某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還土地並賠償侵權損失。法院立案受理後,承辦法官多次組織庭前調解,均因雙方積怨太大,互不相讓,無法達成協議。陸良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由楊某有對楊某生登記在其持有的證書範圍內的土地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返還土地。

判決生效後,雙方又到鄉黨委、政府上訪,楊某生同時向陸良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官耐心給楊某有釋法釋理,其態度有所改變。為了達到從根本上解決糾紛,承辦法官又聯繫當地村委會主要領導參與調解。調解過程複雜艱難,當事人及親屬幾次賭氣欲離開,都被調解人員耐心勸回,經過幾小時的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同時,考慮到當地正在進行土地確權工作,又以村委會人民調解的形式簽訂協議,便於雙方在土地確權中變更確定爭議土地的權屬,徹底解決糾紛。該糾紛圓滿化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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