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南寧立喆法律諮詢


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

界定夫妻共同財產首當其衝的就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資、獎金;
  •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該原則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界定時間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明確了在該期間所得哪些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上述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說明。


例如《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共同財產做出如下補充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t
  • (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 (二)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 (三)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公佈《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示》 中還規定,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t

礙於篇幅不做過多的摘引,但是核心基本思想就是夫妻雙方之間對財產是否有貢獻度,如果有貢獻的即使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也會酌情考慮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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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說法


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續存期間雙方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律規定(如個人傷殘撫卹金等)和雙方約定為婚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的以外,其餘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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