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實施辦法(草案)》發布

近日,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將《遼寧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實施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辦法(草案)》明確了幾種違規經營形式以及由哪些部門進行查處。

早市、夜市、集市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辦法(草案)》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等,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非許可便民勞務活動等,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指定場所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早市、夜市、週末集市或週期性、季節性市場等。

無證、無照及無證且無照經營都有哪些?

《辦法(草案)》明確了下列行為屬於無證經營:

(一)無須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許可即可從事相關事項經營,未取得許可便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

(二)已取得營業執照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許可事項經營的。

下列行為屬於無照經營: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非許可事項經營的;

(二)只取得工商登記前置許可而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

下列行為屬於無證且無照經營:

(一)未取得許可和營業執照,從事相關工商登記前置許可事項經營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和許可,從事相關工商登記後置許可事項經營的。

幾種違規經營都由哪些部門查處?

無證經營、無證且無照經營,由許可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中涉及的許可部門無法承擔查處責任的,應當提請省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承擔查處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同時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全省企業信用公共監管平臺,加強業務協同和信息交換,及時共享無證無照經營查處情況,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無證無照經營線索,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無證無照經營,對拒不配合的單位和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責令配合檢查並給予警告,仍不配合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什麼樣的情形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有關部門查實無證無照經營後,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以下情形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對無證經營作出處罰前,相關許可事項被取消或改為備案等其他管理方式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另外,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具備辦理證照條件、有繼續經營意願的無證無照經營者,依法辦理相應證照。有關部門應當將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遼寧省企業信用公共監管平臺進行公示。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瀋陽晚報、沈報融媒記者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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