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8年第126號丨關於防止保加利亞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26号丨关于防止保加利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8年第126號

8月31日,保加利亞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通報,保加利亞瓦爾納州(Varna)發生1起野豬非洲豬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保加利亞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保加利亞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保加利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燬處理。

三、禁止寄遞或旅客攜帶來自保加利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燬處理。

四、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進境船舶、航空器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保加利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保加利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燬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地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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