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報財產會受到懲罰嗎?

當一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作為被執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的同時,還會收到一份報告財產令和財產申報表,告之要按時如實的申報其個人的財產。如果不按照報告財產令的規定按時或如實申報財產,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嗎?

案情簡介

2018年2月14日,趙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在倉陽路行駛時,與金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趙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永勝縣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金某某無責任。金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經修理,共支付修理費5010元。後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為此金某某訴至永勝縣人民法院。該案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後,判決確認由趙某某賠償金某某車輛損失費5010元。判決書生效後,趙某某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後,金某某向永勝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依法向趙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材料,但趙某某既未主動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也未及時在報告財產令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其個人財產。之後,執行幹警將趙某某傳喚至人民法院,趙某某以沒有錢賠償為由,推諉拒絕承擔賠償義務。當執行幹警問及未按時申報其個人財產的理由時,其自稱是因到外地玩耍,才未按時申報財產。因趙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報個人財產,永勝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採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不申報財產會受到懲罰嗎?


(執行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現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劵;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第三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一個人如果法律意識淡薄,在社會活動中不懂得遵紀守法,依法行事,無視法律的存在,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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