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院公訴科將一起涉嫌利用POS機套現的案件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到安達市人民法院,此案是自《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本市辦理的首例利用POS機非法套現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案件。
該案中的被告人代某某利用其購買的兩部綁定了商戶的POS機,在無任何金融機構頒發的資質和許可的情況下,以賺取金錢利益為主觀目的,為多名信用卡持卡者墊還其透支的信用卡內資金後,通過這兩部POS機上並不存在的商戶虛構交易、虛報價格將信用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提取,並收取相關手續費。經鑑定,這兩部POS機上共虛構交易金額為4,157,903.53元,代某某非法獲利12,473.71元。
使用POS機結算,必須建立在真實交易的基礎上,使用POS機套取銀行資金的,違反了POS機使用管理規定,危害了銀行資金的安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本案暴露出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信用卡申領環節、POS機申辦環節未做到盡職審查,尤其是銀行對於POS機使用情況缺乏後續的跟蹤監管。
信用卡使銀行能吸引更多客戶,銀行從持卡人和商戶那裡得到信用卡年費、刷卡消費的手續費、信用卡貸款的利息等好處。所以信用卡申辦對客戶財力資質審核不嚴,過度授信,多頭授信,在客戶刷卡套現的時候,未進行有效的應對措施。實體經濟下銀行風險加大的背景下,銀行更需從粗放式經營轉向精細化管理。與此同時,央行徵信系統也需進一步完善,為銀行的信用卡風險評估提供製度保障。
隨著金融服務不斷創新升級,信用卡已經成為人們消費的必需品,但持卡消費要量力而行,合法使用,不要出借轉讓信用卡,切勿參與非法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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