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要注意有效性

湖南法院網訊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老人對自己身後財產的分配更有了主見,也日趨規範。除了自立遺囑、公證遺囑等常用方式,代書遺囑也成為了一些老人的選擇。然而,有些老人在去世後卻因遺囑內容或形式問題引發家屬紛爭不斷。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代書遺囑引發的遺產糾紛案件,法院最終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要注意有效性

1984年5月14日,曹某連與歐陽某良登記再婚,婚前,歐陽某良共生有六個子女即歐陽某明、歐陽某青、歐陽某華、歐陽某苗、歐陽某琴、歐陽某芝,而曹某連也帶來自己的女兒歐陽某枝一起生活,歐陽某枝已與歐陽某良形成了繼父女關係。

1993年,曹某連與歐陽某良共同購買了一套71平方米的單位房改房,房產證上註明為曹某連與歐陽某良夫妻共同所有。

此後歐陽某良長年多病,常常住院治療,2010年3月3日,歐陽某良親自書寫了一份遺囑,遺囑中寫明:此房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今後不論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先去世,均由尚在的一方居住直至去世為止,他人不得干涉;夫妻雙方都去世後,其該房屋產權則由歐陽某芝和歐陽某枝兩人共同繼承。

2011年,歐陽某良因腦血栓、高血壓住院,其病情嚴重,已不能動,也不能用語言表達。2011年10月21日,律師身份的雷某韓為歐陽某良代書了一份遺囑,代書遺囑中寫明:在其死後,現住的這套住房歸曹某連所有。陳某群、羅某珍兩人在場見證。

遺囑中,沒有歐陽某良的簽名,但蓋有手印。事後,本來不在立代書遺囑現場的譚某良、朱某星也在該份遺囑上籤了名。而歐陽某明、歐陽某青、歐陽某華、歐陽某苗、歐陽某琴、歐陽某芝對該份代書遺囑一無所知,直至本案訴訟時才知曉該份遺囑。

2013年10月13日,歐陽某良去世。現訴爭之房由曹某連居住、出租至今。2015年5月4日,曹某連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屬於被繼承人歐陽某良所有的房屋其中一半的產權全部由其繼承。而六被告不認可該代書遺囑的效力,堅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均各持己見,調解未成。

代書遺囑要注意有效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應系遺囑繼承糾紛。本案中,被繼承人歐陽某良曾於2010年3月31日自書了一份遺囑,表明了他當時的真實意思,而一年後,即2011年10月21日又形成了一份代書遺囑,該代書遺囑與之前的自書遺囑內容相差較大,而立代書遺囑時,歐陽某良已經不能動了,不能用語言表達,精神狀態不好,依據當時情況,代書人應很難通過歐陽某良的些許肢體語言來準確把握其真實意思,結合被繼承人一年前的自書遺囑內容情況,本院認為該代書遺囑的內容不能確定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且在形式上,已無法找到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來證實,因此,本案中的代書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曹某連基於此代書遺囑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曹某連的訴訟請求。

小百覺得現在通過訂立遺囑來傳承自己的財富已經是趨勢了,可以避免家庭內部爭奪遺產鬧糾紛,防止不孝子女不管老人等等;但是大家訂立遺囑的時候也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會造成遺囑無效的情況;當然在遺贈執行也要特別注意有效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