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案件:9個共飲酒者因未勸阻包某酒後駕駛,造成包某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最終被判共同賠償包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損失的10%即35258.64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15日晚上,因朋友間互邀,包某、張某、林某明、陳某鴻、陳某德、賴某、鍾某、江某、林某、藍某聚在一起喝酒。10人喝酒至第二天凌晨1時許,陳某鴻等陸續回家。此時,包某已明顯處於醉酒狀態,卻騎摩托車離開。行至上杭縣臨江鎮瓦子街步行街路段時,包某騎摩托車碰到大理石石礅,頭部大量出血,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認定本事故系當事人包某一方違法過錯行為所導致發生,包某負全部責任。但事故發生後,包某父母將同飲9人告上法院。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包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意識到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具有高度危險性,過於自信放任事故發生,造成肇事死亡結果,包某應對損害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確定包某自行承擔90%的責任。其他9人系共同飲酒者,因未對包某進行勸阻、提醒、制止或護送,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包某父母損失的10%的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
閱讀更多 龍巖中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