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得賠償金和2倍工資!

當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或者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時,員工能否得到經濟補償?當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應該如何維權可以拿到2倍工資?我們來看下面這個案子。

勞動合同法,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得賠償金和2倍工資!

案例。小李2014年來到被告公司工作,擔任公司的部門經理,雙方約定實習期為三個月,工作期間小王被安排多次出差並在節假日期間加班,小李按公司要求完成了相應的任務,2015年公司約談小李,要求其主動辭職,截止小李離職前,小李與被告公司也為簽訂勞動合同。

小李向當地勞動監察部們及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仲裁委員會未與受理,隨即小李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得賠償金和2倍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小李任公司經理,用工期間原被告存在勞動關係。關於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被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故應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最終通過法院的判決,小李不僅拿到了2倍工資,還拿到了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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