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培训教师离职致停课 培训合同被判解除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小如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公司提供书法培训服务。小如称,双方约定书法培训费10 000元,共计120节课(其中20节为赠送),她先行支付了3000元给培训公司,后又补齐了剩余书法费7000元。小如称合同已丢失,也未能提交3000元的转账记录或其他凭证。

庭审中,小如仅向法庭提交收据一份,证明其曾向培训公司交纳过书法费7000元。小如表示,教授书法的老师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书法课被迫停课。停课后,该公司也更换了培训地点。经过双方协商,公司承诺由其他老师继续教授小如书法,后书法老师却未能更换。停课后双方曾多次协商解决此事,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双方对退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协商过程中,公司曾提及到课时数为120节课,双方也曾提及到剩余课时数为70余节。小如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因学校原因导致停课,被告未予反驳,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在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已交纳培训费10 000元,但其仅提供7000元收据,其余30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仅能确认原告交纳的培训费为7000元。原告将合同丢失,无法说明课时数,但双方均提到过课时数为120节课,对方均未予否认,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在协商时均提到原告还剩余70余节课,无法确定具体数量,法院酌情确认剩余课时数为70节。因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已被解除,被告应当在合同解除后退还原告剩余培训费,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公司返还课时费4083元。

【法官提示】

协议书是证明双方约定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民事法律关系中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按照自身意愿订立合同,对退费规则等作出相应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

在此,法官提示,学员家长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应格外注意合同中有关退费的条款内容。若对培训教师和培训地点等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一旦教育培训机构出现更换培训教师或者更换培训地点的情况,家长可以直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维权。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规范管理,充分履行职责,诚信履约,做好应急预案,避免因管理松散,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停课停业等违约行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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