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如何判定?

網上的文章大多數都是跟大家普及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危害,今天青木就來說說信用卡惡意透支怎麼定罪。


信用卡惡意透支如何判定?


依據《刑法》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聯合發佈的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的條件做出來明確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調規定的“惡意透支”。

第一,“惡意透支”有兩個限制條件:

1.髮卡銀行兩次催收。

2.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也就是說如果持卡人沒有接到兩次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被催收後在三個月內如數歸還欠款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惡意透支”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的透支行為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刑事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以及是否發生了特殊困難導致無力還款,需要考察行為人的整體經濟狀況來評價。這往往需要諸多證據,比如工資表、經營賬表、信用卡交易明細、銀行存款明細、固定資產清單等來證實。

對於涉及到罪與非罪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所有證據認真梳理、仔細審查,做到不枉不縱。如果綜合全案證據,仍無法得出唯一性結論的,應當本著對被告人有利以及疑罪從無的原則辦理。

以上就是信用卡惡意透支定罪的判斷依據,希望卡友們不要涉及,要合理合法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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